石家庄市安全生产专家组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7年03月15日
石家庄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安全生产专家组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部门,专家组成员: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安全生产专家组的管理工作,充分发挥专家组的作用,保证专家组有效地开展工作,市安委会办公室对2005年印发的《石家庄市安全生产专家组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九日
石家庄市安全生产专家组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推进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科学化,提高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应急救援、调查处理水平,充分发挥我市安全生产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的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专家组是石家庄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组建的一支多专业、跨部门、跨领域的高级技术专家队伍,其成员从大专院校、科研单位和企业多年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专家中聘任。
第二条 专家组成员聘任条件:
(一)有较高的政治素质,热爱安全生产工作,自愿参加市专家组;
(二)熟悉国家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掌握有关技术标准和技术规程,有较高的相关业务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
(三)一般应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长期从事相关领域安全生产工作,实践经验丰富,具有较高的安全生产知识水平和处理生产安全事故的实际能力;
(四)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工作扎实,公正廉洁;
(五)身体健康,能从事隐患评估、事故调查和抢险救灾等工作。
第三条 专家组成员聘任程序:
(一)市有关部门、各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有关企事业单位推荐以及本人自荐;
(二)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根据聘任条件和实际需要确定专家组组成人员,并颁发聘书。
第四条 专家组主要任务:
(一)参与安全生产发展规划、政策、标准的制订及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的分析预测等;
(二)参与事故隐患评估排查、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工作,参与事故案例的编写工作;
(三)参加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安全科技成果鉴定、技术论证,以及许可证发证前的评审工作;
(四)参加评价机构评价报告的评审工作;
(五)开展安全技术咨询、指导和服务工作;
(六)参与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检查和调研,对我市安全生产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对策和建议;
(七)根据本部门、本地区的安全生产情况和国内外重大事故调查、事故隐患评估的发展动态,每年撰写一份有关安全生产形势分析、重大事故调查或事故隐患评估方面的报告或论文,于当年11月30日前寄送石家庄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第五条专家组成员应主动接受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督管理,自觉遵守如下工作守则:
(一)按时参加市安委办召开的会议,积极参加市安委会组织的活动;
(二)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指派单位函件和专家证,方可进入有关现场进行工作,调阅与任务有关的文件及技术资料,了解有关情况;
(三)执行公务时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和工作纪律,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保守国家秘密,保守服务对象的有关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四)执行公务时要如实反映企业及评价报告实际情况,敢于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和独立地开展审查和评价报告的评审工作。
第六条 专家组按照专业领域分设若干专业组。每个专业组原则上设组长1名、副组长1-2名,负责组织本专业组的有关活动。
第七条 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专家组的日常管理工作:
(一)负责专家的聘任、考核、奖励和解聘工作;
(二)制订专家组工作计划,建立数据库并了解专家组成员执行任务情况;
(三)安排专家组成员参加事故调查和隐患评估、整改工作,参与事故案例的编写工作;
(四)安排专家组成员参加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安全科技成果鉴定、技术论证,以及许可证发证前的评审工作;
(五)安排专家组成员参加评价机构评价报告的评审工作,以及开展安全技术咨询、指导和服务工作;
(六)根据具体情况 ,不定期召开专家组工作会议; 组织专家组成员参加安全生产专题调研、考察、学术交流;
(七)管理专家组工作经费。
第八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在监管工作中需要专家技术支撑时,必须从市专家组抽取专家。
第九条 专家组工作经费
受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指派参加事故抢险救援、调查分析和隐患评估、整改等为企业服务时,由接受服务的单位按有关标准负担差旅费和咨询费。
受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指派搞专题调查研究、参与制定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发展规划、参加安全生产专项检查、调研、考察、学术交流以及专家工作奖励等,所需费用由安全生产专家组建设经费支付。
第十条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对工作优秀和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家组成员予以表彰奖励。
第十一条 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对于因下列情况而不再适合作为专家组成员的专家可适当作出调整。
一、因身体、工作或其他原因,不再适合作为专家组成员的,应由推荐单位征求本人意见后,向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其不再承担专家组工作的申请。
二、连续两年无正当理由,不参加专家组正常活动的,可视为自动解聘。
三、对于违犯国家法律法规,具有学术腐败或其他作风问题,或不遵守本规则规定的专家组成员,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经核实后可将其解聘。
四、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批准不再担任专家组工作或被解聘的专家,及时将专家聘任书和专家证交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并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通过网站等媒体公告。
第十二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聘请专家组成员以专家组名义或专家组成员身份执行任务时,必须事先征得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同意。
第十三条 各专业组应按照年度计划开展工作,并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年度工作总结和本年度工作计划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四条 各专业组组长可根据本行业领域的工作需要,向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召开专业组专题会议的建议,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可根据实际需要决定是否组织召开专业组专题会议,下发活动通知。活动结束后,专业组组长应将活动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五条 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对专家组提出的重大安全生产问题和建议,应当及时研究解决或者向有关部门作专题报告。
第十六条 专家组全体会议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根据专家组工作需要组织召开。全市性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应邀请专业组组长和有关专家参加。
第十七条 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召开专家组各专业组专题会议。
第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由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办法废止。
第一条 专家组是石家庄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组建的一支多专业、跨部门、跨领域的高级技术专家队伍,其成员从大专院校、科研单位和企业多年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专家中聘任。
第二条 专家组成员聘任条件:
(一)有较高的政治素质,热爱安全生产工作,自愿参加市专家组;
(二)熟悉国家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掌握有关技术标准和技术规程,有较高的相关业务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
(三)一般应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长期从事相关领域安全生产工作,实践经验丰富,具有较高的安全生产知识水平和处理生产安全事故的实际能力;
(四)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工作扎实,公正廉洁;
(五)身体健康,能从事隐患评估、事故调查和抢险救灾等工作。
第三条 专家组成员聘任程序:
(一)市有关部门、各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有关企事业单位推荐以及本人自荐;
(二)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根据聘任条件和实际需要确定专家组组成人员,并颁发聘书。
第四条 专家组主要任务:
(一)参与安全生产发展规划、政策、标准的制订及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的分析预测等;
(二)参与事故隐患评估排查、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工作,参与事故案例的编写工作;
(三)参加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安全科技成果鉴定、技术论证,以及许可证发证前的评审工作;
(四)参加评价机构评价报告的评审工作;
(五)开展安全技术咨询、指导和服务工作;
(六)参与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检查和调研,对我市安全生产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对策和建议;
(七)根据本部门、本地区的安全生产情况和国内外重大事故调查、事故隐患评估的发展动态,每年撰写一份有关安全生产形势分析、重大事故调查或事故隐患评估方面的报告或论文,于当年11月30日前寄送石家庄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第五条专家组成员应主动接受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督管理,自觉遵守如下工作守则:
(一)按时参加市安委办召开的会议,积极参加市安委会组织的活动;
(二)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指派单位函件和专家证,方可进入有关现场进行工作,调阅与任务有关的文件及技术资料,了解有关情况;
(三)执行公务时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和工作纪律,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保守国家秘密,保守服务对象的有关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四)执行公务时要如实反映企业及评价报告实际情况,敢于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和独立地开展审查和评价报告的评审工作。
第六条 专家组按照专业领域分设若干专业组。每个专业组原则上设组长1名、副组长1-2名,负责组织本专业组的有关活动。
第七条 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专家组的日常管理工作:
(一)负责专家的聘任、考核、奖励和解聘工作;
(二)制订专家组工作计划,建立数据库并了解专家组成员执行任务情况;
(三)安排专家组成员参加事故调查和隐患评估、整改工作,参与事故案例的编写工作;
(四)安排专家组成员参加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安全科技成果鉴定、技术论证,以及许可证发证前的评审工作;
(五)安排专家组成员参加评价机构评价报告的评审工作,以及开展安全技术咨询、指导和服务工作;
(六)根据具体情况 ,不定期召开专家组工作会议; 组织专家组成员参加安全生产专题调研、考察、学术交流;
(七)管理专家组工作经费。
第八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在监管工作中需要专家技术支撑时,必须从市专家组抽取专家。
第九条 专家组工作经费
受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指派参加事故抢险救援、调查分析和隐患评估、整改等为企业服务时,由接受服务的单位按有关标准负担差旅费和咨询费。
受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指派搞专题调查研究、参与制定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发展规划、参加安全生产专项检查、调研、考察、学术交流以及专家工作奖励等,所需费用由安全生产专家组建设经费支付。
第十条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对工作优秀和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家组成员予以表彰奖励。
第十一条 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对于因下列情况而不再适合作为专家组成员的专家可适当作出调整。
一、因身体、工作或其他原因,不再适合作为专家组成员的,应由推荐单位征求本人意见后,向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其不再承担专家组工作的申请。
二、连续两年无正当理由,不参加专家组正常活动的,可视为自动解聘。
三、对于违犯国家法律法规,具有学术腐败或其他作风问题,或不遵守本规则规定的专家组成员,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经核实后可将其解聘。
四、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批准不再担任专家组工作或被解聘的专家,及时将专家聘任书和专家证交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并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通过网站等媒体公告。
第十二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聘请专家组成员以专家组名义或专家组成员身份执行任务时,必须事先征得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同意。
第十三条 各专业组应按照年度计划开展工作,并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年度工作总结和本年度工作计划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四条 各专业组组长可根据本行业领域的工作需要,向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召开专业组专题会议的建议,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可根据实际需要决定是否组织召开专业组专题会议,下发活动通知。活动结束后,专业组组长应将活动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五条 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对专家组提出的重大安全生产问题和建议,应当及时研究解决或者向有关部门作专题报告。
第十六条 专家组全体会议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根据专家组工作需要组织召开。全市性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应邀请专业组组长和有关专家参加。
第十七条 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召开专家组各专业组专题会议。
第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由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办法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