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应急管理局
 
石家庄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企业停产、复工、换证、试生产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年06月01日 16:51
石家庄市应急管理局
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企业停产、复工、换证、试生产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高新区安监局、循环化工园区应急管理局:
为进一步加大对危险化学品企业的安全监管力度,确保我市安全生产形势稳定,根据省安委办和省厅有关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监管工作实际,现提出如下工作要求,请各县(市、区)结合当地实际认真抓好工作落实。
一、抓好企业停工停产、复工复产期间的安全监管工作
危险化学品企业停工停产、复工复产是生产安全事故的高发期、易发期,各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大监管力度,督促企业认真落实主体责任。因外界、自身、市场等原因需要停产的企业,要严格按照停产方案清空物料,对设备管道进行吹扫、置换,确保停产安全,同时将停产情况向当地应急管理部门报备。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要督促停产企业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安全值守,严防各类事故发生。每月25日,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向市应急管理局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处报送属地危险化学品企业停产情况(样表见附件1),邮箱:ajjsctjs@163.com
复工复产企业要严格按照河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严格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企业复工复产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冀安委办〔2017〕14号)要求办理相关手续,严防复产复工环节发生事故。对复工复产方案进行审查和现场核查时,一并严格审查企业对《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规定》(省政府2号令)的落实情况。
在企业对现场核查中专家组指出问题整改期间,组织一次企业全体员工考试。参照《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大纲及考核规范》(河北省地方标准DB13/T2930-2018),试卷采取百分制,由企业命题,试题含盖企业责任制、规章制度、操作规程、重要工艺指标等内容,试卷经现场核查专家组长审核签字后,由当地应急管理局组织对企业全体员工进行闭卷考试(考试过程中要进行拍照和全过程录像,视频和照片由当地应急管理局留存),考核成绩达到90分及以上者为考试合格,考试不合格者允许补考一次,经补考仍有不合格的,视为该企业复工复产培训不合格,暂停办理复工复产手续,企业重新组织培训,按照此法再次进行考核,全部合格后,恢复办理复工复产手续。
确认具备复工复产条件的,严格履行审批签字程序,《审批表》(样表见附件2)经县(市、区)长签字后,报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二、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监管工作
(一)切实抓好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延期换证工作。
按照《河北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冀安监管三〔2012〕145号)第二十六条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提前3个月提出延期申请。请各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督促辖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按照规定提交延期申请材料,其中,省应急管理厅委托市应急管理局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的企业,向市应急管理局报送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申请材料的同时,一并报送企业《安全现况评价报告》电子版和企业近期隐患排查清单和整改情况电子版(排查内容见附件4)。
按照省厅有关要求,市应急局对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企业现场核查与执法检查同时进行,对现场发现的各类违法违规生产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处罚。企业《安全现状评价报告》与实际不符、存在重大疏漏的,将依法依规对评价机构及相关企业进行处理。
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要落实属地监管责任,组织现场审查专家对企业整改情况进行复查,确认企业整改完成具备延期换证条件的,出具相关意见(样式见附件3),经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后,报送市应急管理局。
(二)严格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注销工作。
按照《河北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冀安监管三〔2012〕145号)第四十七条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被批准延续的、终止危险化学品生产活动的,应当由发证机关注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目前,我市个别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已长期停产且不具备生产条件,个别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已关闭拆除,但其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履行注销手续。请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做好注销此类企业的相关工作,督促有关企业提交安全生产许可证注销申请,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注销前安全监管,督促企业妥善处理剩余的危险化学品物料,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注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期间的安全。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注销申请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正副本收齐后,由当地应急管理局出具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注销意见,一并报送市应急管理局。市应急管理局将统一向省应急管理厅报送注销有关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请示。
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要及时督促安全生产许可证过期企业办理注销手续,超过6个月仍未办理注销手续的,当地应急管理局要及时向市应急管理局报送有关情况,市应急管理局将向省应急管理厅提交直接注销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意见。
三、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和竣工验收环节安全监管工作
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要落实属地监管职责,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和竣工验收环节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冀安监管三〔2017〕11号)要求,抓好工作落实。一是要督促企业按照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认真研究和分析试生产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安全风险和安全问题,以及应采取的有效对策措施,并据此制定周密的试生产方案,确保试生产环节的安全。二是要重点监督核查参与验收的单位、人员及相关资料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参与验收的专家及安全评价单位提出的关于建设项目的整改意见建议是否得到采纳并落实,验收评价报告是否与建设项目实际建设情况相符等内容。三是要督促试生产(使用)企业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确定试生产期限,试生产(使用)期限应当不少于三十日,不超过一年。超过试生产期限未通过验收的项目,应责令其立即停产,督促企业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和专家分析原因、进行整改,重新进行试生产(使用)。
联系人:佟剑松,电话:0311-87852750。
附件:1.石家庄市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企业停产情况统计表
2.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企业复工复产审批表
3.对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的审查意见
4.危化企业隐患排查项目检查表
石家庄市应急管理局
2019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