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安全生产驻县巡查督查工作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22年09月17日 16:05
根据《石家庄市安全生产巡查工作制度》和市委、市政府年度工作部署要求,市安委会决定从即日起至10月底对各县(市、区)党委、政府安全生产工作开展驻县巡查督查。为确保巡查督查工作顺利开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中央“疫情要防住、经济要稳住、发展要安全”的总体要求,按照“目标导向、问题导向、推动落实、追责问效”的总体思路,全面巡查各级党委、政府及领导干部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专项督查各级各有关部门“防风险、保安全、迎接党的二十大”各项措施落实情况,进一步推动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三个必须”责任落实,坚决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确保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稳定,为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营造安全稳定环境。
二、巡查督查对象
各县(市、区)党委、政府,高新区、循环化工园区党工委、管委会,延伸巡查督查至乡镇(街道)、部门、村(居)和企事业单位。
三、时间安排
从即日起至10月底,各巡查督查组分别进驻各县(市、区)开展不间断的巡查和督查。
四、巡查督查内容
(一)巡查主要内容
重点巡查2020年以来安全生产工作开展情况,主要包括以下方面内容:
1.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精神贯彻落实情况。
2.《石家庄市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办法》落实情况。
3.健全完善安全生产监管体制机制和推进依法治安情况。
4.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工作开展和任务完成情况。
5.《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规定》落实情况。
6.国家、省、市巡查督查发现问题隐患整改落实情况。
7.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行动及“回头看”工作开展情况。
8.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情况。
(二)督查主要内容
重点督查近期安全生产工作开展情况,主要包括以下方面内容:
1.“防风险、保安全、迎接党的二十大”安全生产百日攻坚行动安排部署及相关措施落实情况。
2.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安全生产会议精神情况。
3.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开展和国务院安全生产十五条硬措施落实情况。
4.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评估和“回头看”工作开展情况。
5.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集中治理工作、燃气安全专项整治以及工贸行业“百日清零”行动开展情况。
6.生产经营单位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情况。
7.安全生产值班值守和应急处置措施落实情况。
五、组织实施
(一)市安委会直接领导安全生产巡查和督查工作;市安委办成立巡查督查办,具体负责巡查和督查工作的统筹谋划、组织实施、督促指导、检查考核和车辆保障等工作。
(二)市安委会专门组织成立巡查督查组,开展巡查督查工作。巡查督查工作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由市安委会成员单位领导岗位的县处级同志担任,成员从市安委会成员单位和县(市、区)抽调,并聘请相关行业领域专家参加。
(三)巡查工作严格按照《石家庄市2022年安全生产巡查工作流程》开展,各巡查组要认真落实组织准备、进驻实施、巡查报告、巡查反馈、整改落实等5个方面22个环节的具体工作,确保巡查科学、规范、高效。
(四)督查工作要贯彻全过程,特别是在国庆、党的二十大召开期间,要充分运用暗查暗访、突击检查等手段,加大督查频次和力度,对发现的问题隐患,要严厉指出,并督促建立台账、立行立改,确保问题隐患及时清零。
六、工作制度
巡查督查工作坚持以下“六项工作制度”:
(一)情况报告制度。巡查督查期间,各巡查督查组及时向市巡查督查办报送巡查督查工作开展情况,主要包括巡查督查动态及工作进展,发现的突出问题,各地经验做法等情况,重要情况和信息及时报送。市巡查督查办要及时收集、汇总有关情况报市安委会领导并通报相关单位。巡查督查工作结束后,各巡查组要形成巡查督查工作报告,经组长审定后报送市巡查督查办。
(二)意见反馈制度。各巡查督查组根据巡查和督查情况及发现问题拟定反馈意见,经市安委会批准后,由巡查督查组组长向被巡查督查县(市、区)党政主要负责人及班子相关成员进行反馈,指出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同时印发整改通知。
(三)问题处理制度。各巡查督查组建立巡查督查问题隐患清单,在巡查督查结束后报市巡查督查办,经市巡查督查办同意,向被巡查督查县(市、区)反馈意见时进行移交。对现场抽查企业发现的问题隐患,巡查督查组要直接提出处理意见,并督促当地政府认真查处落实;当地行业主管部门对企业存在重大隐患应发现未发现或发现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和处罚的,被巡查督查中发现,将倒查当地政府和部门责任,处理结果报市安委办。被巡查督查单位在反馈结束5个工作日内将问题整改方案、1个月内将问题整改落实情况报巡查督查组,巡查督查组汇总后报市巡查督查办,后续情况定期报告,直至整改完毕。
(四)宣传曝光制度。进驻巡查督查前,市巡查督查办在市主流媒体公布巡查督查安排和有关要求。巡查督查组到被巡查督查地开展工作时,要在当地主流媒体或政府网站公告巡查督查重点和时间安排,公开投诉电话、投诉信箱和电子邮箱,畅通投诉渠道。
(五)信访受理制度。巡查督查组接到基层和群众来信、来电、来访后,要逐一登记,填写巡查督查信访举报件转办表,转交被巡查督查单位核实查办,被巡查督查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各巡查督查组定期将信访受理及办理情况报市巡查督查办。
(六)请假报告制度。参加巡查督查人员巡查督查期间脱离原工作单位,集中时间和精力做好巡查督查工作,不得无故离开巡查督查驻地。因特殊情况确需离开驻地的,须向组长请假并书面报市巡查督查办批准;组长请假须报市安委会领导同志批准。
七、有关要求
(一)加强统筹协调。各巡查组要抓好工作统筹,合理安排巡查和督查工作,严密组织,认真实施,确保巡查督查工作有条不紊、有序高效进行。市巡查督查办要建立组织协调、调度统计、信息交流和跟踪督办工作机制,及时向市安委会报告巡查督查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向各巡查督查组传达市安委会的部署要求,指导巡查督查组对重大事项进行督办。
(二)量化工作目标。开展巡查时,县级安委会成员单位要全覆盖,每个县(市、区)抽查乡镇(街道)不少于4个,抽查村(居)不少于2个,抽查不同类型的企事业单位不少于10家(含暗查暗访企业3家,利用执法记录仪形成音像资料)。开展督查时,对每个县(市、区)督查不少于3次,在党的二十大期间要实现对23个县(市、区)全覆盖督查。
(三)坚持问题导向。要以发现问题、整改问题、督促提升作为主要目标,针对发现的重大隐患、突出问题和典型违法行为。
(四)强化保障措施。被巡查督查县(市、区)要积极配合做好巡查督查和服务保障工作,为巡查督查组提供安全、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办公条件,按照要求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如实反映情况,及时整改存在问题。巡查督查结束后,各巡查督查人员按照财务规定在本单位报销差旅费,聘请专家各项费用由市应急管理局办公室(财务)核销。
(五)严格工作纪律。各巡查督查组要严格工作纪律和保密规定,如实报告巡查督查工作情况,不得隐瞒、歪曲、捏造事实。参加巡查督查人员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廉洁自律要求,自觉遵守当地疫情防控相关政策要求,认真做好个人防护,确保巡查督查工作顺利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