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说明
发布时间:2019年09月02日
 
一、背景
2019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以下称《部管理办法》)发布施行。2019年6月26日,河北省应急管理厅《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称《省管理办法》)正式实施。出台《石家庄市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称《市监管办法》)是落实市委改革安全评审制度的任务要求;是落实市委市政府“放管服”改革的重要举措;是引领行业规范发展的现实需要。
二、主要内容
《市监管办法》以《部管理办法》和《省监管办法》为遵循,结合实际,对相关内容进行了增加、细化、补充、完善。
第一部分:总则(增加了四项内容)
(一)明确机构服务坚持的原则。即坚持“谁评价、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谁核查、谁负责”的原则。
(二)健全监管机制。即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监管机制。
(三)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即实现“事前管标准、事中管检查、事后管处罚、信用管终身”。
(四)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即市、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应依法对机构进行监督检查,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
第二部分:技术服务(分三个层面:机构层面、生产经营单位层面、从业人员层面进行了细化、补充、完善)
机构方面(突出1个资质,1个网站;遵循2个规定;严格3个制度;注重4个方面)
(一)1个资质。即机构应依法取得资质证书。
(二)1个网站。即机构应建立可供公众查询的信息网站。
(三)2个规定。即机构应在资质范围内开展技术服务。机构应依法依规从业。
(四)3个制度。即机构应建立信息公开制度。机构应主动告知。机构应合理收费。
(五)4个方面。即机构应加强内部管理,严格自我约束。机构应坚持公平竞争。机构应坚守职业道德。机构之间应相互尊重。
生产经营单位方面:(从4个方面明确了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
(一)生产经营单位应对机构的执业行为进行监督。
(二)生产经营单位应自主选择法定机构开展技术服务。
(三)生产经营单位委托机构为其提供技术服务的,保障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四)生产经营单位委托机构开展技术服务时,应当签订委托技术服务合同,明确服务对象、范围、权利、义务和责任。
从业人员方面:(增加了两项内容)
(一)机构的从业人员应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及政策文件,取得国家规定的有关资质证书和职称证书,具备相应的学历和资格要求。
(二)机构的从业人员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相关技术服务
导则编制报告和其他证明资料。
第三部分监督管理(从五个方面进行了细化、补充、完善)
(一)把握要点。把告知承诺、自我声明、容缺受理(审批)、补充要件等事项作为审批后监管检查的重点。防止评价检测机构“先天不足”。
(二)区分方式。把“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年度执法
检查、资质保持抽查、信访举报核查等情况区分开来。防止针对性不强的任性检查和随意检查。
(三)明晰职责。一是明晰市县两级应急部门监管的职责;二是进一步明晰市县两级应急部门机构资质监督管理的处(科)室、行业监管业务的处(科)室、监察执法的处(科、队)的职责;三是明确对机构资质保持等情况的执法检查采用和机构注册地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协同执法的方式。防止交叉执法、重复执法,打乱仗、乱打仗。
(四)信息共享。市、县两级应急管理部门及时公布和共
享执法检查、行政处罚、失信惩戒等信息。防止信息孤岛、信息壁垒。
(五)综合约束。要畅通申诉、投诉、举报、通报、约谈等管理机制,对机构违规失信行为,要视情节采取警告、约谈、通报批评、行政处罚等措施,对出具虚假报告或证明、违规转让或出借资质的机构,要依规纳入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依法实施失信联合惩戒。防止以罚代管、以罚代法。
第四部分附则(鉴于资质认可的职责在省厅,法律责任各级应急部门执行一个标准。增加了一项内容)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部管理办法》、《省管理办法》的要求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