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办法》解读
发布时间:2019年05月01日
石家庄市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
实施办法》解读
9月28日,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石家庄市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下发通知,要求各级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在全面贯彻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河北省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基础上,结合我市安全生产特点,着眼加强各级党委和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健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对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职责任务进行了细化、补充和完善,量化了具体要求,更便于操作实施。
《办法》采用条目式体例,共7章34条,主要从六个方面进行了创新。
一、扩大了文件适用范围
《办法》规定,党政领导干部范围为全市县级以上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党委工作机关、政府工作部门的领导干部,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开发区、工业园区、风景区等各类功能区管理机构的党政领导干部。
根据中央和省有关要求,提出“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市级及以下各级党委书记任安全生产委员会第一主任,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任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各级政府由担任本级党委常委的政府领导干部分管安全生产工作”,把党委、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做了进一步具体化。
二、细化了党委政府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职责
《办法》强调,把安全生产纳入党委议事日程和向全会报告工作的内容,每半年至少主持召开1次党委常委会研究安全生产工作,及时组织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推动组织、宣传、政法、机构编制等部门支持保障安全生产工作。各类功能区党工委、乡(镇)党委、街道党工委每月至少召开1次党政联席会研究安全生产工作。
市委主要负责人每半年、县(市、区)党委主要负责人每季度至少调研1次安全生产工作,各类功能区党工委、乡(镇)党委、街道党工委主要负责人每月至少带队检查1次安全生产工作。
对各级党委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办法》细化为9项,其中要求加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领导班子建设,推动高素质专业化执法队伍,明确各类功能区承担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明确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管责任部门,配置与监管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人员力量;推动将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考核评价体系,作为衡量经济发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精神文明建设成效的重要指标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考核与履职评定、职务晋升、奖励惩处挂钩制度,督促落实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将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纳入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内容和党员领导干部培训内容。
对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办法》细化为11项;各级政府由担任本级党委常委的政府领导干部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对本地安全生产工作具体负责,承担6项安全生产职责。
三、增加了部门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职责
按照各级党委工作部门、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部门、相关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和各级党委、政府其他工作部门四个层次,分别对部门领导干部的安全生产职责作出了规定。《办法》明确了党委工作部门领导干部的4项安全生产职责;明确了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部门领导干部的4项安全生产职责,特别对安监、公安等19个任务重、责任大的部门主要领导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规定其“每季度至少带队检查1次安全生产工作,每季度至少专题研究1次安全生产工作”。对25个与政府签订责任状单位分管安全生产的领导规定每月至少带队检查1次安全生产工作,每月至少组织研究1次安全生产工作。其他22个未签状成员单位分管领导每季度至少主持召开1次安全生产专题会议,研究部署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
对各级政府纳入安委会47个成员单位以外的组成部门,规定了3项职责,主要领导每半年至少听取1次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汇报,要求“将安全生产工作作为行业(领域)管理的重要内容,从行业规划、产业政策、法规标准、行政许可等方面加强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办法》强调,各级党委、政府及其他工作部门的领导干部积极主动为安全生产提供人员配备、财政资金、科技支撑、宣传教育、法律服务、社会监督等支持保障措施。
四、细化了考核考察内容
在省文件基础上,《办法》增加了三项内容:一是安全生产巡查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可向下延伸,巡查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由市安委会挂牌督办,巡查和整改结果通报当地党委、政府或安委会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抄送同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部门,并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告。二是在对各级党委和政府安全生产责任考核中,增加了“加大安全生产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精神文明建设等考核中的权重”“考核结果与党政领导干部履职评定、职务晋升、奖励惩处挂钩”的规定。三是规定对各县(市、区)党委书记、贫困县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安全生产履职情况实行专项考核,按照《年度省委综合考核评价指标体系中安全生产专项加减分实施办法》执行,由市安委办负责实施。
《办法》还规定,党委组织部门在考察党政领导干部拟任人选时,作为一项约束性指标,应当考察其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情况。
五、细化了表扬奖励内容
《办法》要求,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等7方面做出突出贡献以及在安全生产考核中成绩优秀的,上级党委、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扬奖励,在职务晋升、评先评优等方面优先考虑;对考核不合格的单位取消本年度安全生产评先评优资格。
对在安全生产工作考核中成绩优秀的党政领导干部,上级党委和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记功奖励。
六、增加了责任追究的内容
在省文件基础上,《办法》增加了“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期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内容,明确要求对存在应予问责情形的责任人员,根据情况采取通报、诫勉、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或者处分等方式问责;涉嫌职务违法犯罪的,由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处置;对发生生产安全生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且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是否已调离转岗、提拔或退休,都应当严格追责;应当问责的,由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按照权限和职责分别负责。
未尽事宜,县级及以下党(工)委和政府(管委会)、各类功能区管理机构、行业管理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出台本级、本部门的细化责任制度。
《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市委、市政府《关于实行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意见》同时废止。
【市安监局  胡锡波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