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重大行政决策档案管理制度(试行)
发布时间:2016年12月13日
石家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重大行政决策档案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条为全面记录、反映重大行政决策过程,规范重大行政决策活动,完善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机制,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范围:
(一)涉及全市安全生产监管系统建设的重要决定、部署或者出台涉及全系统的重大改革措施;
(二)出台涉及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主要规范性文件;
(三)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行政许可事项;
(四)为保证安全生产和社会稳定采取的重大临时措施;
(五)其他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
第三条重大行政决策建档工作实行分工负责制,相关业务处室负责重大行政决策提请审议前相关材料的收集,并在提请审议前报送办公室;办公室负责提请审议后材料的收集、整理和立卷、归档。政策法规处应当加强对重大行政决策建档工作的指导、规范和检查。
第四条重大行政决策档案资料的内容主要是决策过程中进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程序。形成的相关材料,相关业务处室和办公室应当及时收集和整理。
第五条重大行政决策相关业务处室向办公室提请审议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时,应当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一)提请审议的请示;
(二)拟定的决策方案及说明。对需要进行多方案比较研究的决策事项,应有两个以上可供选择的决策备选方案;
(三)调查研究报告或者其他反映调查研究基本情况的材料;
(四)风险评估报告;
(五)征求意见情况;
(六)专家出具的论证意见书或者专家论证会记录和论证报告;
(七)应当听证的事项反映听证程序的材料,包括听证公告、听证会议记录、听证报告;
(八)承办过程中形成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办公室受理重大行政决策审议事项时,应当认真核查相关材料是否齐全,对材料不全的应当要求报送处室补充完善相关材料后再报。
第七条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将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批转政策法规处开展合法性审查,并收集政策法规处提交的合法性审查意见。
第八条重大行政决策作出后,办公室应当将本规定第五条所列材料、政策法规处合法性审查意见以及集体讨论记录和会议纪要、决定决策事项的有关材料、决策结果向社会公开的材料、其他反映决策程序的材料整理归档。
第九条重大行政决策档案立卷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一事一卷,厚度超过20㎜的可以分卷整理;
(二)使用统一规范的卷宗封面,一卷一号;
(三)卷内目录和备考表填写规范;
(四)卷内材料排列有序,装订整齐;
(五)不能装订立卷的材料,应当放入资料袋中,随卷归档;
(六)破损的材料应当修补或者复制;
(七)档案保管期限定为永久;
(八)其他立卷规定。
第十条重大行政决策建档后管理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