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应急管理局
 
对政协石家庄市第十四届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0257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4年04月30日 09:20

 

闫金红委员

  提出的关于“及时修改《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我局烟花爆竹行业监管职责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16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5号)第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质量监督检验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和进出口检验”。第五条:“公安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以及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中共石家庄市委办公厅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

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局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石办字201746号)中“(五)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行政许可权划转至行政审批局后,原负责审批的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不再办理审批,主要承担事中事后监管职责。依法需要对行政管理相对人作出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执照等行政处罚的,由承担事中事后监管职责的原审批部门依法实施。要建立信息双向反馈机制,行政审批局将行政审批过程和结果信息同步推送相关政府职能部门,以方便职能部门事中事后监管”。综上,我局主要负责烟花爆竹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16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5号)第一章第四条和第五章第二十八条对烟花爆竹禁限放职责进行了明确规定。

二、有关工作开展情况

2021年12月24日,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石家庄市行政区域内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严禁非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目前,全市仍在执行禁放政策。自烟花爆竹禁放以来,我局主要工作是依据职责分工,参与烟花爆竹“打非”工作。

(一)进一步推动烟花爆竹“打非”责任落实。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安全生产打非治违长效机制的意见》(冀政办字〔201652)、河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严格烟花爆竹“打非”责任的通知》(冀安委办〔201773号要求,积极推动落实了县、乡政府烟花爆竹“打非”的主体责任,持续强化了县(市区)、乡(镇)、村三级安全监督体系与目标责任的督导和落实,实施层层分包责任制,构建了“打非”网格化监管体系,建立形成了常态化烟花爆竹“打非”工作机制。

(二)深入开展非法制售烟花爆竹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按照《省安委办转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加强烟花爆竹旺季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冀安委办函〔2023〕80号)要求,督导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配合当地相关部门集中开展拉网式排查、明查暗访和突击检查,对废弃厂房、闲置院落和房屋、出租房屋、禽畜饲养场、林场、果园及行政区域交界地带、城乡结合部、集贸市场等可能非法生产、储存、销售烟花爆竹的场所进行全面排查。建立健全“打非”工作档案,将有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的村、户和人员列为日常重点监管对象,落实责任,加强监控

(三)加大举报奖励和宣传工作力度。督促指导各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广泛宣传举报奖励举措、相关法律法规和非法生产、运输、经营、储存烟花爆竹的危险性、危害性及引发事故的严重后果,教育引导广大群众自觉抵制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积极落实举报奖励制度,对举报有功人员及时予以重奖,充分发动广大群众和企业职工积极参与举报非法烟花爆竹来源线索,确保了“打非”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下步工作措施

(一)持续加大排查整治力度。督导各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积极配合当地有关部门继续加大对废弃厂房、出租房、闲置房及行政区域交界地带、城乡结合部、集贸市场等“隐蔽场所”可能出现非法生产、储存、销售烟花爆竹的场所进行“拉网式”排查,依法严厉打击各种烟花爆竹非法行为

(二)进一步加大烟花爆竹“打非治违”宣传引导工作力度。积极宣传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烟花爆竹引发事故的惨痛教训以及典型案例调查处理问责结果和刑事追责案例,充分发挥案件的警示与震慑作用,教育引导广大群众自觉抵制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

(三)积极参与政策研商,加强沟通交流。按照职责分工积极参与烟花爆竹燃放政策的研商,持续关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广大市民对烟花爆竹禁限放的相关建议,充分听取意见,保持沟通交流,为烟花爆竹禁限放政策的制定工作建言献策。

 

 

 

                                                                                                          石家庄市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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