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应急管理局
 
对石家庄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第143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5年04月28日 16:28
刘海云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减少入企检查频次,防止对企业正常经营生产干扰的建议”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市应急管理局成立于2018年12月,为市政府工作部门,负责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和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按照国务院办公厅《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的部署,石家庄市应急管理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和优化营商环境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统筹发展和安全,提高执法质量和效能,进一步严格精准规范执法,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
一、严格编制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按照计划实施监督检查。
市、县应急管理部门依据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编制办法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17〕150号)相关要求,于每年3月份之前,编制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据计划开展年度执法检查。对本地区安全生产风险或者职业病危害风险等级较高;近三年发生过造成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群发性职业病危害事件;纳入安全生产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对象等重点生产经营单位一般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监督检查。对其他一般检查企业采取双随机的方式实施执法检查,原则上年度内开展1次执法检查。严格控制涉企检查范围、内容、时限和频次等。
二、规范执法检查程序,依法依规实施执法检查。
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严格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及时向社会公开行政执法基本信息和结果信息,实现现场执法和案件办理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严格执行立案、调查取证、移送移交、告知听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复议诉讼、结案归档等行政执法程序,按照《河北省应急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合理裁量。建立行政执法决定公开动态维护工作机制,对警告、通报批评等处罚信息不予公示,及时清理撤下达到公示期限的处罚信息,依法依规协助企业对行政处罚案件信息进行信用修复。
三、聚焦执法检查内容,推进“一企一策”精准执法。
根据《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3年版)》和我市实际,细化完善了我市应急系统执法事项清单,明确执法事项名称、实施主体和法律依据,并在门户网站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对非煤矿山、工商贸和危险化学品企业检查前,根据不同企业工艺特征、风险要素和安全管理现状,制定具体可行的执法检查方案,执法检查做到精准细致。将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情况、企业主要负责人及从业人员履职情况、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建立运行情况和其他可能导致重特大事故的高风险事项作为执法检查必查项,督促推动企业“查大问题、除大隐患、防大事故”。
四、实施“执法+服务”工作机制,推行“说理式”执法。
严格履行执法告知制度,执法检查前将检查的重点事项、法律依据提前告知企业,引导企业开展自查自纠,消除隐患。企业自查发现正在整改的问题隐患不再立案处罚。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方式,推行“说理式”执法,在执法检查过程中开展释法说理,告知企业相关问题隐患尤其是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标准、违法后果和整改方式,督促帮助企业及时整改隐患、化解风险,防范事故发生。
五、建立包容审慎执法工作机制,探索推行有温度的执法。
严格落实《河北省应急管理系统轻微违法行为包容免罚清单》,对纳入免罚清单的轻微违法行为一律免予处罚。坚持教育引导和惩戒相结合原则,在坚决守牢安全底线的基础上,对主动报告、妥善处置、未造成后果的,依法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严格遵循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实施行政处罚,对其违法情形的性质、情节和危害后果进行准确判定,合理确定处罚情形。
六、加强执法检查信息化,推广非现场执法。
目前,我市应急系统已全面应用应急管理部“互联网+执法”信息化系统开展执法检查,实现了文书自动生成,文书审批网上进行。下步将稳步推动以远程监管、移动监管和预警防控为特征的“线上+线下”相结合的非现场执法工作模式,减少现场执法检查频次,提高执法检查效能。
 
 
石家庄市应急管理局
2025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