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管理领域涉企行政检查频次规定
发布时间:2025年05月07日
应急管理领域涉企行政检查频次规定
我市应急系统严格按照《河北省应急管理厅应急管理领域涉企行政检查频次公告》执行涉企检查频次要求。
一、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石油天然气开采和工贸等行业领域
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石油天然气开采和工贸等行业企业按照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确定执法检查频次。应急管理部门对同一企业年度内累计现场执法检查不超过12次,其中:对高危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二级、三级、未进行标准化定级的企业年度内累计执法检查分别不超过2次、4次、8次、12次。对非高危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二级、三级、未进行标准化定级的企业年度内累计执法检查分别不超过1次、2次、4次、6次。
二、非煤矿山领域
非煤矿山按照安全风险等级划分为低风险(A类)、一般风险(B类)、较大风险(C类)、重大风险(D类)等四类。应急管理部门对同一矿山年度内累计现场执法检查不超过12次,其中:对A、B、C、D类非煤矿山累计检查分别不超过6次、8次、10次、12次;对矿山上级公司年度内累计现场执法检查原则上不超过2次。
三、说明
1.以上明确的执法检查范围是指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承担监管监察处(科、室)、执法机构开展的各类检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规定,其他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实施安全生产执法检查。
2.对检查发现的事故隐患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不纳入年度执法检查频次控制范围。
3.根据上级主管部门部署的专项检查计划实施的专项检查,不受执法检查频次上限限制。
4.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隐蔽工作面等线索确需实施的现场核查,或者应企业申请实施的执法检查,不受执法检查频次上限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