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应急管理局
 
《河北省防汛避险人员转移条例》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4年01月29日 10:27
《河北省防汛避险人员转移条例》政策解读之一
 
1月14日,河北省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河北省防汛避险人员转移条例》,自即日起公布施行。就《河北省防汛避险人员转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立法背景、立法过程和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立法背景
2023年7月27日至8月1日,我省遭受了历史罕见的特大暴雨洪水灾害。习近平总书记对防汛抗洪救灾工作高度重视,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强调要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切实把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放到第一位;要果断转移避险,“宁可十防九空,不可万一失防”,关键时候果断撤离转移危险地带群众,进一步细化人员转移避险预案,确保应转尽转、应转早转。省委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倪岳峰书记多次就防汛抗洪救灾作出指示和部署,各级各部门按照省委部署开展了一系列工作,全省累计实施避险转移180万人,积累了诸多行之有效的经验,也遇到了一些实际问题。为了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建立起防灾减灾长效机制,为今后的防汛避险人员转移提供法治保障,2023年8月8日,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倪岳峰同志在省委常委会上就防汛避险人员转移立法作出安排部署。河北省人大常委会会同省政府迅即启动了立法工作。
二、立法过程
按照省委要求,2023年8月上旬,省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主任董仚生组织法工委牵头农工委、社会委和省司法厅、省应急管理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成立立法专班,研究制定工作方案。经过一系列深入细致扎实的调研,于10月上旬,起草形成《条例(草案)》文本。省委对此项立法高度重视,倪岳峰书记亲自主持省委专题会议进行了研究。根据省委专题会议精神立法专班对文本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了议案草案。11月中旬,王正谱省长主持省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研究审议了议案草案,形成政府议案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审议。11月下旬,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初审,之后董仚生主任带领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征求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意见,省政府有关部门征求了应急管理部、水利部、自然资源部及周边省市的意见,同时综合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意见,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四轮全面、深度、精细修改。又经两次省委专题会议研究,形成了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二审稿。现在,《条例》已顺利表决通过。
在立法过程中,始终坚持以下工作方向:
(一)坚持党的领导。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防汛抗洪救灾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省委立法要求,按照倪岳峰书记对防汛救灾避险转移和立法工作的明确要求,逐一完善法规条款,确保法规“立得高”。
(二)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一是认真学习国家相关法律的原则性规定。二是深入调研,赴8市24个县(市、区)对太行山中南部山区、永定河流域、大清河流域以及平原地带的山洪灾害危险区、地质灾害隐患点、河道(水库)行洪隐患区、尾矿库、蓄滞洪区等重点区域开展深入调研,形成了内容丰富、数据详实的调研报告。三是广泛征求意见,充分征求并认真采纳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家有关部委、周边省市、省直有关部门、设区的市政府和人大常委会、雄安新区管委会以及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四是充分听取基层意见,书面征求了部分县(市、区)政府和人大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的意见,并通过省人大常委会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使法规充分反映民情、体现民意、集中民智。综合各方面意见对条例草案进行全面修改完善,确保法规“立得住”。
(三)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实践导向。深入总结我省防汛避险人员转移工作中的实践经验,按照“应转尽转、应转必转、应转早转、适度扩面”的原则,针对转移准备、预警响应、转移实施等关键环节存在的问题,逐项寻求立法解决方案,并一一作出回应,确保法规“立得稳”。
三、主要内容
《条例》根据人员转移工作的关联性,以转移前、转移中、转移后的时间顺序为逻辑框架,共设6章35条,分别为总则、转移准备、预警响应、转移实施、法律责任、附则,主要内容包括:
(一)明晰人员转移的范围、原则和职责。一是立足我省实际,对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在汛期各时段的职责予以规范,特别是把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七下八上’是防汛关键期”和“应转尽转、应转早转”等一系列重要指示写入了法规。二是规定对山洪灾害危险区、地质灾害隐患点、蓄滞洪区、河道行洪隐患区、水库周边及下游、尾矿库下游和可能受到暴雨、洪水灾害及其次生灾害威胁的其他区域的人员依法进行转移。三是构建了各级政府统一领导、县级以上防汛指挥机构组织协调和县干部包乡、乡镇干部包村、村干部包户的包联责任机制。
(二)规范人员转移准备工作。一是规定县级政府组织编制受威胁区域清单、转移人员清单和老弱病残孕幼等特殊人员专项清单,并根据实际情况动态调整。二是规定县、乡级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编制人员转移预案,并定期进行培训和综合演练。三是规定县级政府统筹规划、科学设置集中安置场所和临时避险场所,设置明显标志,并向社会公布。四是规定各方面加强防汛避险宣传指引和安全教育,提高公众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五是要求相关政府和部门、单位组建应急救援队伍,加强救灾物资储备。
(三)加强雨情水情灾情预测预报预警信息共享和通信保障。一是要求气象、水行政、自然资源部门加强雨情水情和山洪地质灾害预报预警,提升数字化监测能力,提高预测预报预警精准度。二是建立常态化水情监测预警信息共享机制,加强灾情预判;与周边省市建立暴雨洪水灾害预警信息共享和水库、涵闸泄洪提前通报机制。三是要求通信部门保障防汛通信优先畅通,相关政府加强卫星电话等应急通信设施的系统建设、改造升级、使用培训和维护管理,确保紧急情况下信息畅通。四是要求防汛指挥机构建立汛情会商制度,及时汇总分析汛情信息,作出趋势预测和综合研判。
(四)突出人员转移的有效组织实施和临机处断,确保应转尽转、应转早转。一是对依据预案转移、提前应急转移、应急扩面转移、快速及时转移的时机、范围、规模作出详细规定。二是赋予基层临机处断权,规定遭遇突发性汛情灾害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自行启动应急预案,组织人员转移。三是强化人员转移的交通保障,分别对汛前、灾情发生后和下达人员转移命令后三个时间段规定了道路保障要求,并明确人员转移中保障优先通行和免收道路、桥梁、隧道通行费的车辆范围。四是明确了转移人员的安置方式以及对经劝导拒不转移或者擅自返回危险区域的人员应采取的措施。五是规定在安全隐患排除后,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有序组织转移人员安全返回。
此外,《条例》还针对政府工作人员失职失责和被转移人员拒不配合以及干扰、阻挠、破坏转移工作,故意编造虚假消息、散布谣言等违法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河北省防汛避险人员转移条例》政策解读之二
 
1月14日,河北省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河北省防汛避险人员转移条例》,自即日起公布施行。就《条例》宣传贯彻实施安排,解读如下。
一、颁布实施《条例》意义重大
防汛避险转移事关群众生命安全,事关社会大局稳定。面对“23·7”流域性特大洪水,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省委、省政府超前部署、正确决策,根据雨情汛情变化,果断实施两次扩面转移群众,全省累计转移180万人,有效保障了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我省在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深刻总结转移避险成功经验的基础上,把实践中的有效做法,以地方性法规形式固化下来,制定出台了《条例》,这是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我省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提升全省防汛避险人员转移法治化、规范化水平的重要举措,充分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对防汛转移避险工作的高度重视,为提升汛情预报预警精准度,强化调度指挥和应急联动,快速有效进行人员转移避险,提供了重要制度支撑,标志着我省依法防汛、规范人员转移避险工作迈上了新台阶。
二、精心组织《条例》学习宣传
全省将组织各地各有关部门,把学习宣传《条例》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制定专门工作方案,广泛开展学习宣传,在全省营造学习《条例》、宣传《条例》、贯彻《条例》的浓厚氛围。衷心希望各位媒体朋友,全力支持、积极配合,合力做好《条例》宣传工作。
一是加强学习培训。组织党政领导干部带头学,把《条例》列入各级党委、政府集中学习内容,列入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党政干部培训计划,引导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先学一步、深学一层,以上率下形成示范带动效应。分层分级开展专题培训,对县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乡镇(街道)、村(社区)承担组织转移避险任务的相关人员,通过举办培训班、研讨班、座谈会等方式进行培训,准确把握《条例》各项制度和要求,做到熟练掌握、准确运用。
二是广泛组织宣传。充分利用“两微一端”和报纸、广播、电视等主流媒体,进行全方位、多层次、立体式宣传,在全社会形成学习宣传《条例》热潮,提高社会各界对《条例》的认知度。及时跟进解读,在“河北应急”政务公众号开辟学习宣传专栏,发动各类媒体开辟专栏或开展专题报道,邀请部门负责人、有关专家等讲解避险政策,提升群众依法转移避险的意识和水平。
三是集中开展宣讲。把今年5月作为《条例》“宣传月”,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将成立宣讲小组,深入受山洪地质灾害威胁的重点市县和蓄滞洪区,讲解《条例》主要内容,让权威解读直达基层一线。组织市县广泛开展《条例》进社区、进企业、进学校、进农村、进家庭等“五进”活动,编印学习宣传资料,及时发放到群众手中,扩大《条例》社会知晓度。
三、全力推动《条例》贯彻落实
《条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我省将组织各地各有关部门严格执行《条例》,完善落实措施,持续提升全省转移避险工作水平。
一是健全完善配套制度。组织各地各有关部门认真对照《条例》,对现有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梳理,对不符合《条例》精神的及时修订和废止。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制定落实《条例》的具体办法、工作措施,增强转移避险工作的针对性、可操作性。督促各地各有关部门严格落实责任,细化完善转移避险责任清单,明确“谁负责、转移谁、往哪转”,把人员转移避险责任,传导落实到基层末梢。
二是抓好转移避险工作。今年汛期是《条例》实施后的第一个汛期,做好防汛避险人员转移工作至关重要。省政府将组织各地各有关部门加强雨情监测预警,及时会商研判汛情趋势,有针对性地落实防范措施,提升安全迎汛能力;修订完善转移避险预案,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健全预警叫应叫醒机制,果断组织群众撤离,做到不落一户、不漏一人。
三是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发挥省防办牵头抓总作用,深入市县明察暗访,及时发现问题、推动整改落实。督促各地各有关部门认真履行属地责任、部门责任,加强对本地区、本系统《条例》宣传贯彻情况的监督检查,推动《条例》不折不扣落实到位。
 
 
 
《河北省防汛避险人员转移条例》政策解读之三
 
问  题:我们注意到,防汛避险人员转移条例是一部创制性立法,那么此次防汛避险人员转移立法工作都有哪些特点呢?
解  读:一是省委高度重视。河北省委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汛避险工作的重要指示,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倪岳峰亲自部署启动防汛避险人员转移立法,并三次主持省委专题会议研究审改条例文本,对立法方向和立法主旨,对条例关键问题和核心条款等都提出了明确要求。省委书记如此高度重视,亲自调度一项立法,这在河北人大立法史上是空前的。省人大常委会党组严格落实省委要求,党组书记、常务副主任董仚生同志亲身投入立法全过程。
二是立法即时高效。2023年7月27日至8月1日,我省遭受了特大暴雨洪水灾害。灾害发生后,河北省委一边组织领导救灾工作,一边于8月8日就部署启动防汛避险人员转移立法。省人大常委会党组迅即行动,组建立法专班投入工作。立法专班两个月完成立法调研、法规起草和征求意见,三个月进入审议程序,到现在二审通过,实现了当年发生灾情当年完成立法,次年发挥效力,这就为2024年防汛避险人员转移工作提供了即时法治保障。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此高度评价,认为河北先行先试、敢于担当将为国家修订突发事件应对法等立法工作提供有益借鉴。
三是创制特色鲜明。开展这项立法,我们没有直接的上位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等法律和行政法规仅对紧急情况下组织避险转移作出了原则性规定,全国范围内也只有陕西、浙江两省出台了类似的规定和决定,且都比较简单。在这种情况下,立法专班克服困难,立足实践,赴8市24县做了大量、充分、深入的调研,得到了大量的一手材料,既有经验做法,也有实际问题。基于此,我们对照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和省委的决策部署,针对防汛避险人员转移实践中的工作职责、转移准备、预警响应、转移实施和法律责任等问题作出规定,以法规形式提出解决方案,使法规深深植根于实践基础。基于实践、源于实际、富于实效,这也是创制性立法应有的特质。
问  题:《河北省防汛避险人员转移条例》对集中安置和临时避险等应急避难场所设置作出明确规定,请问目前我省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情况如何?
解  读: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是防灾减灾救灾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应对重大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中,能够发挥转移避险、安置受灾群众、稳定社会的重要作用。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的《关于推进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明确要求,要制定应急避难场所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利用公共服务设施,因地制宜建设、改造和提升成应急避难场所,增加避难场所数量,为受灾群众提供就近就便的安置服务。
近几年,我省不断加强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应急避险避难和转移安置能力持续提升。目前我省已有城镇规范建设的应急避难场所799处,3.14万个行政村设置了临时避险场所。在应对“23·7”流域性特大洪水过程中,城镇应急避难场所和农村临时避险场所有效发挥了“安全岛”作用,保障了受灾群众基本生活需求。
从总体情况看,全省应急避难场所建设还不同程度存在总量不足、建设标准不高、设施设备不完善、保障能力偏弱、宣传力度不够等问题。新颁布的《河北省防汛避险人员转移条例》对集中安置和临时避险等应急避难场所设置作出明确规定,将进一步推动我省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有序快速发展。下一步,我们将以此为契机,一是推动将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以及应急体系、综合防灾减灾、恢复重建规划;二是利用城镇现有公园、绿地、广场、学校、体育场馆等公共服务设施改建应急避难场所;三是在农村以行政村为基本单元,利用村委会、广场、学校、闲置场地等改建应急避难场所。同时,按避难场所分级分类标准,配备应急供电、供水、照明、广播、排污、消防等必需的应急设施设备,储备帐篷、棉被、食品、饮用水、药品等必要的生活物资,不断提升应急避险避难和转移安置能力。
 
 
 
《河北省防汛避险人员转移条例》政策解读之四
 
问  题:及时准确的预报预警是人员安全快速转移的基础,请问水利部门如何强化监测预报预警,为做好防汛避险人员转移工作提供支撑?
解  读:近年来,全省水利部门始终遵循“两个坚持、三个转变”防灾减灾救灾理念,坚持“预”字当先、关口前移,努力延长洪水预见期、提高洪水预报精准度,为指挥调度、危险地区群众撤退转移赢得宝贵时间。加强监测预报预警,主要需做好三方面工作:
一是监测方面。我们知道防汛主要基于雨水情监测结果,如果监测结果不精准、不及时,就难以科学确定防御方案。目前水利部门正在加快构建气象卫星和测雨雷达、雨量站、水文站组成的雨水情监测预报“三道防线”,在重要流域暴雨洪水集中来源区、山洪灾害危险区及大型水库工程防洪影响区等区域规划建设测雨雷达站网,构建第一道防线,提高对暴雨的早期预见能力;利用好现有的2782处雨量站构建第二道防线,提升对暴雨时空分布和产汇流面降雨量的监测精准度;在现有224处水文站基础上构建第三道防线,运用现代化的水文监测技术和设备,强化“洪水演进”监测预报防线,为及时有效转移群众提供决策支撑。
二是预报方面。针对我省山前到平原过渡带短、夏季降雨集中的地形气候特点极易引发突发性大洪水的情况,我们建立了“三个3天”(3天预报、3天预测、3天展望)的洪水预报模式,以及“以测补报”工作机制。全省水文系统依据降雨预报和雨情水情实测结果,分河系对河道产流、水库来水、河道洪峰等进行超前预测、滚动预报、实时修正;同时根据汛情发展,派出应急监测队,设置应急监测断面,减少监测空白区,提升预报精准度,为洪水调度、蓄滞洪区启用和群众转移决策提供支撑。
三是预警方面。目前,全省已建成雨水情信息、洪水实时监控和山洪灾害监测预警等平台,完善了洪水和山洪灾害预警发布体系。每年汛期,各级水利部门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值守制度,密切监测天气变化和雨水情发展情况,定期与气象部门沟通会商,通过监测预警、各类媒体和“三大通讯运营商”等平台,及时向社会和受威胁区域人员发布洪水和山洪灾害预警信息,并向当地政府提出人员转移建议,保护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问  题:《河北省防汛避险人员转移条例》出台以后,自然资源部门围绕人员转移避险重点做好哪些工作?
解  读:感谢这位记者朋友的提问。我省地质环境条件复杂,山区面积近60%,地质灾害点多、面广,威胁人员、财产重大,一旦发生危害性极大。特别是在全球气候变化的背景下,极端天气频繁发生,地质灾害风险进一步加剧。工作实践表明,加强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指导受威胁人员提前避险转移,是降低人员伤亡、最大限度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最有效、最管用的办法。《条例》出台非常必要、非常及时,对地质灾害避险人员转移工作的责任主体、转移实施、法律责任等进行了规范,为全省地质灾害避险人员转移工作,提供了工作指南和法律依据。《条例》出台以后,我厅将重点抓好以下三项工作:
一、在细致上下功夫,扎实开展隐患点排查。我们坚持早部署、早行动,每年汛期来临之前,下沉一线指导市、县组织开展地质灾害隐患点,以及高风险区的核查排查,为精准开展地灾防治提供科学依据。2023年汛前,我省组织132名专家下沉驻守9个山区市71个重点县,开展地灾防治培训88场、4526人,共排查出地质灾害隐患点4433处,其中崩塌 1739处、泥石流 1416 处、滑坡 677 处、地面塌陷518处、地裂缝83处。接下来,我们将所有地质灾害隐患点,全部纳入群测群防体系,逐点落实防灾责任,并向所威胁的单位和群众发放防灾明白卡。
二、在畅通上下功夫,着力加强预警预报。2023年,面对“23·7”强降雨,全省及时发布省级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14期、预警短信5万余条,有效转移受威胁群众2.25万人。我们将进一步强化与相关部门会商联动,密切关注雨水情趋势,完善预警信息“叫应”机制,畅通预警发布渠道,综合采取电视、广播、网络、电话、手机短信、微信等多种途径,及时将预警信息直达基层防灾负责人、隐患点监测员,指导监测员组织被威胁人员做好撤离准备,确保预警信息第一时间“发得出”“传得到”“叫得应”。
三、在及时上下功夫,积极抓好灾情防范。指导各地编制以村(社区)为单位的受威胁区域清单、防汛避险人员转移预案、避险转移明白卡。充分发挥群测群防员、地勘队伍、驻守专家和监测预警设备作用,盯紧看牢隐患点、密切防范风险区,落实好“
雨前检查、雨中巡查、雨后核查”的“三查”制度,做到灾情险情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根据预警区域和预警级别,按照“强降雨时紧急撤离、发生异常险情时紧急撤离、对隐患点险情不能准确判断时紧急撤离”的要求,指导基层政府提前转移受威胁群众,切实做到“应转尽转、应转必转、应转早转、适当扩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