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应急管理局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年04月21日 15:32
河北省地震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指示,进一步健全完善抗震救灾工作机制,依法科学统一、有力有序有效地实施地震应急救援,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维护社会正常秩序。
  (二)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河北省防震减灾条例》《河北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地震应急预案》《河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三)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河北省行政区域内、毗邻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渤海海域发生地震灾害的应对工作。
  因地震灾害引发火灾、海啸、地质灾害和铁路、电网、石油管网、水库等重要设施损毁、危险化学品事故等突发事件,按照有关应急预案规定开展应对工作。
  (四)工作原则。坚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至上,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坚持常态减灾和非常态救灾相统一。坚持统一领导、统一指挥、军地联动、分级响应、属地为主的应急工作机制,实行领导、部门责任制。
  建立广泛的社会动员机制,加强部门之间、区域之间、军地之间、京津冀三地之间的协同联动,推进应急资源整合和信息共享。细化工作措施,部门间紧密配合,发挥专业优势,开展震后先期处置,提高快速反应和高效处置能力。
  省政府是应对省内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的主体。市、县(市、区)政府分别是应对本行政区域较大、一般地震灾害的主体。根据灾区市、县(市、区)地震应急需求,省级给予必要的协调和支持。
  当预案执行中与实际地震应急处置需求情况不一致时,根据实际作出相应调整。
  (五)预案体系。河北省省级地震应急预案体系由河北省地震应急预案、河北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各工作组工作细则以及各成员单位地震应急预案等组成。
  二、组织体系
  (一)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地震灾害发生后,经省政府批准,启动省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协调全省地震应急工作,支持灾区所在市、县(市、区)政府抗震救灾工作。
  1.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
  指挥长:常务副省长
  副指挥长:分管公安副省长、分管地震副省长、省军区副司令员、武警河北省总队司令员。
  成员:省委宣传部、省委网信办、省台办、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应急管理厅、省外办、省国资委、省市场监管局、省广播电视局、省人防办、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省供销社、省地震局、省气象局、石家庄海关、省通信管理局、民航河北监管局、河北银保监局、省军区、武警河北省总队、省消防救援总队、团省委、省红十字会、中国铁路北京局集团公司石家庄铁路办事处、省电力公司、冀北电力公司等部门(单位)分管负责同志,根据工作需要,可增加或减少有关部门和单位。
  2.省抗震救灾指挥部主要职责。
  领导全省抗震救灾工作;了解和掌握震情、灾情、社情、民情及发展趋势;启动应急响应、宣布地震灾区进入应急期、确定响应级别;组织震情、灾情信息发布与抗震救灾宣传,实施舆情管控;派遣成立省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在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派遣地震应急救援队伍,对受灾人员实施紧急救援,指挥协调现役、预备役、武警部队和民兵、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参加抢险救灾;派遣专业救援队,对矿山、危险化学品、水库、地质灾害等次生灾害风险点进行抢修和处置,派遣工程抢险抢修专业队伍,对各类重点工程和基础设施进行抢险抢修;派遣现场地震监测工作队,对灾区地震监测设施进行抢修,加强现场地震监测;派遣医疗卫生救援队,开展伤员救治及遇难人员善后处理工作;组织和指挥受灾群众安置,决定调运救灾物资,保障各类生活物资供应;核实灾情,决定下拨抗震救灾资金;组织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和非灾区的市、县(市、区)政府对灾区实施紧急支援;决定实施重点目标保护和交通管制等强制措施;请求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派遣国家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协调有关部委进行对口支援;建议省政府呼吁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支援,通过应急管理部、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呼吁国际救援组织援助;建议省政府向灾区发出慰问电,派出慰问团等;执行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及省委、省政府下达的其他任务。
  3.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作为常设机构,设在省应急管理厅,负责承办省抗震救灾指挥部会议、活动和文电运转;为省抗震救灾指挥部运转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和后勤保障;负责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各工作组抗震救灾工作进度的汇总、报告、通报;组织开展日常应急检查,指导各单位救援队伍建设和应急演练等应急准备工作。
  由省应急管理厅党委书记担任办公室主任,省地震局局长担任办公室常务副主任,省应急管理厅分管副厅长、省地震局分管副局长担任办公室副主任。
  4.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工作组。
  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需要设立相应的工作组,在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开展工作,各工作组牵头单位负责组织制定本工作组工作细则。
  (1)综合协调组。由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联合省公安厅、省地震局、省台办、省外办、省红十字会、石家庄海关等单位组成。主要职责:协助指挥长组织实施抗震救灾行动。汇总收集震情、灾情信息,研判灾区受灾程度;负责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各工作组抗震救灾工作进度的汇总、报告、通报;承办省抗震救灾指挥部会议、活动和文电运转;为省抗震救灾指挥部运转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和后勤保障;负责组织与国际社会的联系;安排外宾、港澳台地区和境外救援队伍的接待工作。
  (2)辅助决策组。由省地震局牵头,省自然资源厅、省应急管理厅、省科技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气象局、省军区等单位和有关专家组成。主要职责:负责监视震情发展,做好震情速报、通报和趋势研判工作;利用多种技术手段对地震灾情进行快速评估;开展地震烈度、发震构造、建构筑物破坏、人员伤亡、地震社会影响和地震地质灾害等调查,对地震灾害损失进行评估;加强气象监测,做好灾区气象预警;对重大地质灾害隐患进行监测预警,一旦发生险情,及时组织疏散群众;派出有关专家,为抢险救援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提供国(境)内外抗震救灾新技术、新装备、新成果运用方案和建议;组织调动民兵迅速对灾区情况进行勘查收集。
  (3)搜索救援组。由省消防救援总队牵头,省应急管理厅、省军区、武警河北省总队、省卫生健康委、省交通运输厅、省台办、省外办、省红十字会等单位组成。主要职责:对被困群众和受伤人员进行搜索和救治。制定应急救援行动计划,调配救援和医疗队伍及装备,分配医疗器械、药品等物资;搜索救援被困群众;协调国(境)内外和有关单位在我省的救援行动;协调志愿者参与救援行动;对伤病员进行救治、心理干预和转移护送;恢复灾区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和秩序;清理灾区现场。
  (4)抢险抢修组。由省应急管理厅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中国铁路北京局集团公司石家庄铁路办事处、民航河北监管局等单位组成。主要职责:负责公共设施抢修和次生灾害抢险。组织道路、桥梁、轨道、港口、空港、供水、排水、供气、供热等城市生命线工程的抢修;清除路障、疏通主要交通干道;对危险建筑物、水利设施实施工程排险;组织对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地点和设施采取紧急防护措施;负责地震引发的火灾、地质灾害、矿区坍塌滑坡、危险化学品泄漏等次生灾害的抢险救援。
  (5)群众安置组。由省应急管理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省人防办、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省供销杜、石家庄海关、省台办、省外办、团省委、省红十字会和灾区所在市政府组成。主要职责:负责灾区物资供应和群众安置。制定并实施资金物资安全保障方案,对受灾群众进行救助;加强食品和饮用水卫生监督,对灾区水源进行监测消毒;做好重大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工作;加强灾区环境监测,减轻或消除环境污染危害;保障救灾所需的燃料、帐篷、食品、药品、饮用水等生活必需品供应和救援人员基本生活必需品供应;启动应急避难场所,指导当地做好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接受、发放国(境)内外捐赠的救灾物资和资金;负责抗震救灾款物的管理;组织募捐活动和志愿者工作;做好灾区受灾的国(境)外人员的善后处置工作。
  (6)安全保卫组。由省公安厅、武警河北省总队牵头,省委网信办、省司法厅、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河北银保监局、省军区和灾区所在市政府组成。主要职责:负责灾区重点目标的保卫,维持社会秩序稳定。对灾区重要目标、重点设施、重大工程加强安全警戒,维护社会治安;严厉打击趁机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以赈灾募捐名义诈骗敛财,传播各种谣言制造社会恐慌等违法犯罪活动;做好涉灾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切实维护社会稳定;推动地震灾害保险机制的建立和完善,督促有关单位及时依法做好保险理赔工作。
  (7)交通运输组。由省交通运输厅牵头,省公安厅、中国铁路北京局集团公司石家庄铁路办事处、民航河北监管局等单位组成。主要职责:负责抢险救援队伍、装备、物资的投运。拟定救援队伍、设备和物资运送方案;负责受灾群众和伤病员的紧急转移;实施必要的交通管制,维护道路交通秩序;统一协调公路、铁路、民用和军用航空力量参与抢险救援;紧急征用社会运输力量,保证抢险救援的人员、设备和物资运输需要。
  (8)通信电力保障组。由省应急管理厅牵头,省通信管理局、中国移动河北省分公司、中国联通河北省分公司、中国电信河北省分公司、中国铁塔河北省分公司、省电力公司、冀北电力公司等单位组成。主要职责:为灾区群众和救援指挥工作提供应急通信和电力保障。抢修损毁的通信和电力设施,恢复灾区通信和电力供应;架设应急通信和电力设备,为灾区群众、救援人员和现场指挥机构提供通信和电力保障;架设卫星电话,了解灾区情况;综合运用电力、通信信号热力图等手段进行震情辅助研判。
  (9)新闻宣传组。由省委宣传部牵头,省委网信办、省应急管理厅、省广播电视局、省地震局、省台办、省外办等单位组成。主要职责:及时准确发布抗震救灾信息。组织灾情和抗震救灾信息发布,指导做好抗震救灾宣传报道;加强舆情收集分析,正确引导国(境)内外舆论;适时组织安排境内外新闻媒体进行采访报道。
  (10)恢复重建组。由省发展改革委、省应急管理厅牵头,省教育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地震局、省供销杜、省电力公司、冀北电力公司和灾区所在市政府组成。主要职责:指导协助灾区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指导受灾的工商农牧渔等产业恢复生产经营能力;组织指导灾区学生复课,帮助灾区群众恢复正常生活秩序;监测分析研判灾区物价情况,采取紧急干预措施,稳定灾区市场价格;应急期结束后指导灾区所在市政府开展恢复重建工作。
  (二)省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应急响应级别和地震灾害情况,派遣成立省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赶赴地震灾区组织、指挥,统筹协调灾区抗震救灾工作。
  (三)市、县(市、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市、县(市、区)政府根据应急响应级别和本级地震应急预案成立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指挥和协调当地的抗震救灾工作。负责组织应对本行政区域内较大、一般地震灾害;应对重大及以上地震灾害时,组织力量实施先期应急救援,贯彻落实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指示,在省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的领导下开展应急救援行动。
  三、响应机制
  (一)地震灾害分级。地震灾害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级。
  1.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30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占全省上年国内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灾害。
  当省内发生7.0级以上地震,北京、天津市发生6.0级以上地震,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2.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当省内发生6.0~6.9级地震,北京、天津市发生5.0~5.9级地震,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
  3.较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较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当省内发生5.0~5.9级地震,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
  4.一般地震灾害是指造成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一定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的地震灾害。
  当省内发生4.0~4.9级地震,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
  (二)分级响应。根据地震灾害分级情况,将省地震灾害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地震灾害应急处置过程中,根据因灾死亡人数及灾害损失情况,按地震灾害分级标准,及时提高或降低应急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当地震灾害造成的破坏十分严重,超出本省处置能力时,请求党中央、国务院支援并接受统一领导、统一指挥。
  1.应对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启动Ⅰ级响应。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接受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开展全省的抗震救灾工作。
  2.应对重大地震灾害,启动Ⅱ级响应。由省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指挥和协调全省的抗震救灾工作。
  3.应对较大地震灾害,启动Ⅲ级响应。由灾区所在市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指挥和协调本地的抗震救灾工作,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灾区需求提供支援。
  4.应对一般地震灾害,启动Ⅳ级响应。由灾区所在县(市、区)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指挥和协调灾区地震应急工作。灾区所在市抗震救灾指挥部进行支援。省、市应急管理和有关部门根据灾区需求,协助做好抗震救灾工作。
  (三)监测报告。
  1.地震监测预报。省地震局负责收集和管理全省各类地震观测数据,根据中国地震局划定的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以及全国防震减灾工作部署,提出全省年度防震减灾工作意见。各级地震监测预报工作主管部门和机构加强震情跟踪监测、预测预报和群测群防工作,及时对地震预测意见和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进行综合分析研判。省政府根据预报的震情决策发布临震预报,或经省政府授权由省地震局发布临震预报,组织预报区加强应急防范措施。
  2.地震速报。省内或周边50公里范围内发生3.0级以上地震后,省地震局要迅速向省委、省政府报告地震发生的时间、地点、震级等,同时抄送省应急管理厅,并及时续报有关情况。当省内发生4.0级以上地震后,需同时抄送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
  (四)先期处置。地震发生后,灾区所在县级以上政府应迅速了解震情灾情,向上级政府报告,必要时可越级上报;发动当地干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组织抢险救灾队伍开展人员搜救和医疗救护;对损毁的道路、电力、通信、供气、供水等基础设施进行抢修;开放应急避难场所,调配救援物资,及时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主动做好前来灾区开展支援活动的各类抢险救援队伍、社会团体、群众自发组织和志愿者的组织管理工作,并根据其专业特长和抗震救灾工作实际,合理分派地震应急救援工作任务,充分借用社会力量开展地震应急处置工作。
  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各工作组及成员单位、灾区所在市、县(市、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应根据地震速报初判结果立即启动本级、本部门地震应急预案,迅速了解震情灾情,做好应急准备,开展先期处置,并及时向省政府和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
  省应急管理厅根据地震速报初判结果和地方政府(部门)灾情报告,向省政府提出启动应急响应的建议,经省领导同意后,通报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
  四、应急启动
  (一)Ⅰ级响应。
  1.指挥部应急启动。地震速报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时,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长、副指挥长、各成员单位分管负责同志和有关工作人员立即赶赴省应急管理厅,同时,省应急管理厅向省政府提出应急响应建议,经省政府同意,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立即启动,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各工作组立即按照工作细则开展工作。
  2.指挥调度。在省政府领导下,组织开展省地震灾害Ⅰ级应急响应。主要工作是:
  (1)立即召开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第一次全体会议,由灾区所在市政府报告灾情并提出需求,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各工作组汇报本组掌握的灾情信息和已经开展的应急处置工作,指挥长部署全省抗震救灾工作并提出具体要求。
  (2)省政府根据具体震情灾情宣布启动省地震灾害Ⅰ级响应(或调整响应级别),立即向国务院和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震情灾情信息,并提出启动国家地震Ⅰ级应急响应的建议,待国务院启动国家地震Ⅰ级应急响应后,接受其统一领导、统一指挥。
  (3)立即组织有关部门人员赴灾区,与灾区所在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共同成立省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指挥协调灾区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4)通过定期报告、召开协调会等形式,及时调度抗震救灾指挥部各工作组工作进展情况,调整、分配工作任务,解决抗震救灾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统筹指挥全省抗震救灾工作。
  (5)及时组织发布权威信息、召开新闻发布会,迅速、准确、持续向社会公布震情灾情,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6)收集汇总抗震救灾工作进展和灾区各类需求,及时向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或邻近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提出支援需求。
  3.处置措施。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各工作组,根据灾情和抗震救灾需要,做好以下应急处置工作:
  (1)灾情研判。综合协调组收集汇总各工作组了解到的灾情信息。通信电力保障组综合运用电力负荷、通信信号热力图等手段进行辅助判断。交通运输组汇总灾区铁路、公路、桥梁及相关视频监控等设备设施受损情况,辅助判断灾情。搜索救援组、抢险抢修组、辅助决策组运用快速评估系统、辅助卫星、无人机、直升机等远程侦查手段,对灾区受灾情况进行侦查。
  (2)搜救人员。搜索救援组派遣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矿山和危化品救护队、医疗卫生救援队伍等各类专业抢险救援队伍,调配大型机械设备、破拆顶升工具、生命探测仪等专业救援装备,协调驻冀解放军、武警部队和国(境)内外救援队伍,赶赴灾区开展生命搜救工作。灾区所在市、县(市、区)政府组织基层应急队伍和广大群众开展自救互救。
  (3)医疗救援。搜索救援组组织应急医疗队伍抢救受伤群众,必要时建立战地医院或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加强救护车、医疗器械、药品和血浆的组织调度,加大对重灾区医疗器械、药品供应,确保被救人员得到及时医治,最大程度减少伤员致死、致残;统筹周边地区的医疗资源,根据需要分流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开展灾后心理援助。
  (4)群众安置。群众安置组组织开放应急避难场所,筹调食品、饮用水、衣被、帐篷、移动厕所等各类救灾物资,解决受灾群众吃饭、饮水、穿衣、住宿等问题;在受灾社区、村设置生活用品发放点,确保生活用品的有序发放;会同交通运输组转运伤员和灾民,运送投放应急物资;在受灾群众集中安置点配备必要的消防设备器材,严防火灾发生;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恢复重建组协调未受灾地区生产灾区急需物资;对灾区物价进行监测,采取必要的干预手段,稳定灾区物价。
  (5)应急通信。通信电力保障组联合综合协调组、搜索救援组、抢险抢修组和灾区所在市、县(市、区)政府提供救援人员和省抗震救灾指挥系统所需各类应急指挥车辆、应急通信设备和应急发电设备,搭建应急通信网络。
  (6)应急运输。交通运输组对灾区进行必要的交通管制,保证通往灾区道路畅通;协调救援队伍、救援物资、医疗人员、受灾群众、危重伤员等运输车辆有序通行;综合调配运力,优先保障救援队伍、救援设备、医疗救护力量及时运往灾区,协助各工作组运输必要的人员和物资。
  (7)卫生防疫。群众安置组对灾区水源进行监测消毒,加强食品和饮用水卫生监督;妥善处置遇难者遗体,做好死亡动物、医疗废弃物、生活垃圾、粪便等消毒和无害化处理;加强鼠疫、狂犬病等的监测、防控和处理,及时接种疫苗;实行重大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日报告制度。
  (8)社会治安。安全保卫组依法打击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借机编造、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等违法犯罪行为;在受灾群众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增设临时警务站,加强治安巡逻,增强灾区群众的安全感;加强对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监狱等重要场所的警戒,做好涉灾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9)震情监测、烈度评定与损失评估。辅助决策组实时跟踪地震余震活动,密切监视震情发展和地震宏观微观异常现象,开展发震构造调查,对震区及全市震情形势进行研判;通过开展地震烈度、工程结构震害特征、地震社会影响和各种地震地质灾害调查等进行烈度评定;调查灾区范围、受灾人口、成灾人口、人员伤亡数量、建筑物和基础设施破坏程度等;组织专家开展灾害损失评估。
  (10)基础设施抢修。抢险抢修组、通信电力保障组抢通修复因灾损毁的机场、铁路、公路、桥梁、隧道等交通设施,保证应急抢险救援人员、救灾物资和伤病人员的运输需要;抢修供电、供水、供气、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保障灾区群众基本生活和应急工作需要。
  (11)生产生活恢复。恢复重建组指导受灾工商农牧渔等产业采取措施减少灾害影响,组织灾区企业恢复生产;帮助灾区恢复正常的生活用水、用电、用气和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组织灾区群众复工、学生复课。群众安置组组织灾区所在市、县(市、区)政府按有关规定实施灾害救助。
  (12)社会动员。群众安置组明确专门的单位或人员,加强志愿服务管理,统一接收志愿者组织报名、派遣和相关服务工作;视情况开展为灾区人民捐款捐物活动,加强救灾捐赠和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工作。综合协调组协调非灾区市、县(市、区)政府,通过提供人力、物力、财力、智力等形式,对灾区群众生活安置、伤员救治、卫生防疫、基础设施抢修和生产恢复等开展对口支援。
  (13)信息发布和舆情引导。新闻宣传组按照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工作原则,根据新闻发布有关应急预案有序做好震情灾情信息发布以及后续新闻报道工作;根据网络舆情突发事件有关应急预案做好舆情监管工作。
  (14)涉外事务管理。综合协调组和群众安置组加强涉外事务管理,妥善安置受灾的国(境)外人员,及时向国家有关部委汇报相关情况。新闻宣传组适时组织安排境外新闻媒体进行采访。搜索救援组协调安排国外救援队救援行动,分配救援任务,做好相关保障。群众安置组加强国(境)外救援物资的接受和管理,按规定做好检验检疫、登记管理等工作。
  (15)次生灾害防御。抢险抢修组、辅助决策组加强气象监测,密切关注灾区重大气象变化;加强空气、水源、土壤污染和地质灾害监测,减轻或消除污染危害,防范因强余震和降雨形成的滑坡、泥石流、滚石等造成新的人员伤亡和交通堵塞;组织专家对水库、堤坝、闸站等开展险情排查、评估和除险加固,必要时组织人员转移;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输油气管道、输配电线路、军工科研重点设施的受损情况排查,及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二)Ⅱ级响应。
  1.指挥部应急启动。地震速报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时,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长、副指挥长、各成员单位分管负责同志和有关工作人员立即赶赴省应急管理厅,同时,省应急管理厅向省政府提出应急响应建议,经省政府同意,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立即启动,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各工作组立即按照工作细则开展工作。
  2.指挥调度。在省政府领导下,组织开展省地震灾害Ⅱ级应急响应。主要工作是:
  (1)立即召开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第一次全体会议,灾区所在市政府报告震情并提出需求,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各工作组汇报本组掌握的灾情信息和已经开展的应急处置工作,指挥长部署全省抗震救灾工作并提出具体要求。
  (2)省政府根据具体震情灾情宣布启动省地震灾害Ⅱ级响应(或调整响应级别),立即向国务院和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震情灾情信息和启动省地震灾害Ⅱ级应急响应情况。
  (3)立即组织有关部门人员赴灾区,与灾区所在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共同成立省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指挥协调灾区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4)通过定期报告、召开协调会等形式,及时调度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各工作组工作进展情况,调整、分配工作任务,解决抗震救灾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统筹指挥全省抗震救灾工作。
  (5)及时组织发布权威信息、召开新闻发布会,迅速、准确、持续向社会公布震情灾情,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6)收集汇总抗震救灾工作进展和灾区各类需求,及时向应急管理部或邻近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提出支援需求。
  3.处置措施。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有关工作组根据震情、灾情和救灾工作需要,采取Ⅰ级应急响应中的一项或多项处置措施。
  (三)Ⅲ级响应。
  1.指挥部应急启动。地震速报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时,省应急管理厅向省政府提出应急响应建议,经省政府同意,由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联合各工作组牵头单位,按照指挥长指示和灾区所在市政府抗震救灾工作需求,协调相关力量进行对口支援。其他成员单位保持通信畅通,随时做好应急准备。
  2.指挥调度。在省政府领导下,组织开展省地震灾害Ⅲ级应急响应。主要工作是:
  (1)立即与灾区所在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建立联系,收集汇总震情灾情和灾区所在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工作开展情况和需求情况,指挥长根据灾区需求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对口支援。
  (2)省政府根据具体震情灾情宣布启动省地震灾害Ⅲ级响应(或调整响应级别),立即向国务院和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震情灾情信息和启动省地震灾害Ⅲ级应急响应情况。
  (3)按照指挥长要求,视情况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区指导、协助当地政府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4)及时调度灾区所在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工作进展,协调解决灾区抗震救灾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必要时,请求国家有关部门予以支持。
  3.处置措施。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有关工作组根据省领导安排部署和灾区所在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提出的需求情况,采取Ⅰ级应急响应中的一项或多项处置措施。
  (四)Ⅳ级响应。灾区所在县(市、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在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指导下开展工作,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及有关部门做好协助和支持工作:
  1.地震速报初判结果为一般地震灾害时,省应急管理厅迅速了解震情灾情,并向省政府提出应急响应建议,省政府根据具体震情灾情决定启动省地震灾害Ⅳ级应急响应,由省应急管理厅、省地震局联合有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
  2.省地震局组织力量于震后2小时内提出震情趋势判断意见,及时将结果报告省委、省政府、中国地震局,并通报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及时公布震情,安排专人回答群众问询。
  3.省委网信办、省公安厅、省地震局加强对涉震舆情的监管、引导,及时发现并消除负面影响。
  4.灾区所在县(市、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派出工作人员深入现场,调查了解情况,快速收集和评估地震影响,上报省、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对可能产生次生灾害的重要目标进行紧急排查,划定警戒区域,采取管制、限制措施,维护社会稳定。对社情、舆情实行动态监测、核实,配合省、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开展舆情调查和新闻宣传工作。
  5.根据灾区所在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提出的需求,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协调有关部门给予支持。
  五、应急结束
  在抢险救灾工作基本结束、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基本完成、地震次生灾害的后果基本消除,以及交通、电力、通信和供水等基础设施基本抢修抢通,灾区生活秩序基本恢复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原机关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六、恢复重建
  (一)恢复重建规划。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按照国务院决策部署,省政府配合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重大、较大、一般地震灾害发生后,省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地震灾区所在市、县(市、区)政府,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和国家、省有关规定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
  (二)恢复重建实施。各级政府根据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灾后恢复重建。上级政府有关部门对灾区恢复重建规划的实施给予指导。
  七、保障措施
  (一)队伍保障。省、市、县(市、区)政府依托驻冀解放军、武警部队、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和民兵等加强地震专业救援力量,配备必要的物资装备,提升地震救援能力;地震、卫生健康、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给予相应技术支持。交通、电力、通信、医疗卫生、矿山和危险化学品等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专业应急队伍建设,经常性开展协同演练,提高地震灾害协同应对能力。
  城市供水、供电、供气等生命线工程设施产权单位、管理或生产经营单位应加强相应抢险抢修队伍建设。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建立基层地震抢险救灾队伍,加强日常管理和培训。各级各有关部门发挥共青团和红十字会作用,依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社区建立地震救援志愿者队伍,形成广泛参与地震应急救援的社会动员机制。
  各级应急管理和地震部门加强地震应急专家队伍建设,为应急指挥辅助决策、地震监测和趋势判断、地震灾害紧急救援、灾害损失评估、地震烈度考察等提供人才保障。各有关研究机构加强地震监测、地震预测、地震区划、应急处置、搜索与营救、建筑物抗震等方面的研究,提供科学技术支撑。

 

  (二)指挥平台保障。省应急管理厅负责省应急指挥中心系统的建设、维护、运行与技术更新,实现与省抗震救灾指挥部重要成员单位信息共享与互联互通。指导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建立地震应急指挥中心,形成省、市、县三级互联互通的应急指挥平台。
  各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应大力推进应急指挥系统建设,完善群测群防网络和灾情速报网络,加强维护与管理,确保在紧急情况下信息畅通、反应迅速、技术系统运行正常。
  (三)物资与资金保障。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应急管理厅、省国资委、省市场监管局等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储备抗震救灾物资,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网络和生产、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保障地震灾害应急工作所需生活救助物资、医疗器械和药品等的生产供应。市、县(市、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工作,并通过与有关生产经营企业签订协议等方式,保障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因抢险救灾需要临时调用、征用社会物资和器材的,应及时进行登记,震后及时归还,如有损毁或无法归还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补偿。
  各级政府保障抗震救灾工作所需经费。省财政对达到省级灾害应急响应、受地震灾害影响较大和财政困难的地区给予适当支持。
  (四)避难场所保障。市、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充分利用广场、绿地、公园、学校、体育场馆、人防工程等公共设施,统筹城乡应急避难场所布局,纳入城乡规划,提高建设标准,推进应急避难场所试点建设,加大经费保障,配置必需的交通、通信、供水、供电、排污、环保、物资储备等设备设施。制定应急疏散方案,并组织疏散演练。
  学校、医院、影剧院、商场、酒店、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要设置地震应急疏散通道,配备必要的救生避险设施,保证通道、出口的畅通。有关单位定期检测、维护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施,确保正常使用。
  (五)基础设施保障。省通信管理局组织建立应急通信工作体系,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通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保障系统,确保地震应急救援工作的通信畅通。在基础通信网络等基础设施遭到严重损毁且短时间难以修复的极端情况下,立即启动应急卫星、短波等无线通信系统和终端设备,确保至少有一种以上临时通信手段畅通。
  省广播电视局完善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确保群众能及时准确地获取政府发布的权威信息。
  省发展改革委、省电力公司、冀北电力公司加强电力基础设施、电力调度系统建设,保障地震现场应急装备的临时供电需求和灾区电力供应。
  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中国铁路北京局集团公司石家庄铁路办事处、民航河北监管局等部门协调建立公路、铁路、航空、水运紧急运输保障体系,加强统一指挥调度,采取必要的交通管制措施,建立应急救援“绿色通道”机制。
  (六)宣传、培训与演练。各级宣传、教育、科技、文化和旅游、应急管理、广播电视、地震、红十字会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开展防震减灾科学、法律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动员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防震减灾活动,提高全社会防震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学校把防震减灾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加强防震减灾专业人才培养,教育、应急管理、地震等部门加强指导和监督。
  各级政府建立健全地震应急管理培训制度,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应急管理人员、救援人员、志愿者等进行地震应急知识和技能培训。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制定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开展地震应急演练,会同当地同级军事机关开展军地联合地震应急演练。机关、学校、医院、企事业单位和居委会、村委会、基层组织等,要结合实际开展地震应急演练。
  八、其他地震事件应急
  (一)4.0级以下有感地震事件应急。省内发生4.0级以下有感地震时,省地震局按照地震速报要求报告省委、省政府,抄送省应急管理厅并续报有关情况。省应急管理厅、省地震局按照省领导指示批示要求协助震区所在地政府进行处置。
  震区所在市、县(市、区)政府开展地震应急工作,做好信息发布与舆情引导工作,维护社会稳定,并将工作情况报送省应急管理厅。
  (二)地震传言事件应急。省内出现地震传言并对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造成较严重影响时,事发市、县(市、区)政府和应急管理部门及时将地震谣传、误传事件报送省应急管理厅、省地震局。省应急管理厅、省地震局、省公安厅根据情况派出专家分析传言起因,协助当地政府开展传言应对工作。
  (三)特殊时期应急戒备。在重大社会活动期间,按照应急管理部、省委省政府及中国地震局要求,省地震局部署和加强震情值班、地震监测、震情会商等工作,省应急管理厅指导有关部门做好地震应急准备工作。
  (四)京津及周边省份发生地震。根据震情初判指标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在我省应急力量充裕,应急工作开展顺畅的前提下,主动与震中所在地政府沟通,提供援助。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各工作组制定工作细则时应充分考虑京津地区和周边省(自治区、直辖市)发生地震灾害的情况,制定相应的支援措施。
  九、附则
  (一)各工作组细则编制。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各工作组和成员单位根据本预案规定的职责内容,组织制定相应的工作细则和预案,并报送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工作细则应包括领导机制、职责分工、响应程序、处置措施、保障计划、联络手册等内容。需制定的工作细则和牵头单位如下:
  河北省抗震救灾综合协调工作细则(省应急管理厅)
  河北省抗震救灾辅助决策工作细则(省地震局)
  河北省抗震救灾搜索救援工作细则(省消防救援总队)
  河北省抗震救灾抢险抢修工作细则(省应急管理厅)
  河北省抗震救灾群众安置工作细则(省应急管理厅)
  河北省抗震救灾安全保卫工作细则(省公安厅)
  河北省抗震救灾交通运输工作细则(省交通运输厅)
  河北省抗震救灾通信电力保障工作细则(省应急管理厅)
  河北省抗震救灾新闻宣传工作细则(省委宣传部)
  河北省抗震救灾恢复重建工作细则(省发展改革委、省应急管理厅)
  (二)责任与奖惩。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严重虚报、瞒报灾情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监督检查。省应急管理厅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河北省地震应急工作检查管理办法》,对市、县(市、区)政府和省政府有关部门以及企事业单位的应急预案和应急准备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预案管理与更新。省应急管理厅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本预案,报省政府批准后发布实施。省应急管理厅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修订完善。
  各市、县(市、区)政府制定本行政区域地震应急预案,报上级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各级政府有关部门结合职责内容制定本部门地震应急预案,报同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交通运输、铁路、水利、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的经营管理单位和学校、医院,以及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水库、矿山、危险物品等生产经营单位制定地震应急预案,报所在地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本预案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本预案由省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