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防汛抗旱防台风应急预案
发布时间:2026年07月07日 08:53
为做好洪涝干旱台风灾害的防范和处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法律法规及《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等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编制本预案。本预案适用于我省突发性洪涝干旱台风灾害的防范和处置。
一、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一)省防汛抗旱指挥部。省政府设立省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省防指),负责领导、组织全省防汛抗旱防台风工作。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防办)设在省应急管理厅。
1.省防指组成人员。指挥长由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常务副省长担任,常务副指挥长由分管水利工作的副省长担任,副指挥长由武警河北总队副司令员、省军区战备建设局局长和省政府分管应急管理、水利工作的副秘书长以及省应急管理厅、省水利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气象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其他省防指成员单位分管负责同志为省防指成员。
省防办主任由省应急管理厅主要负责同志兼任,常务副主任由省水利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主要负责同志兼任,副主任由省应急管理厅、省水利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气象局分管负责同志兼任。
2.省防指主要职责。负责组织领导、综合协调、监督检查全省防汛抗旱防台风工作,依法发布防汛抗旱防台风政策及相关制度,组织制定主要河系防御洪水方案和跨地区调水方案,组织实施防汛抢险及抗旱减灾、台风防御,做好洪水调度工作,组织协调灾后处置等有关工作,完成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以下简称国家防总)和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3.省防办主要职责。及时掌握全省雨情、水情、汛情、旱情、工程情况和灾情,组织气象、水利、自然资源、应急管理等部门会商研判,提出应急响应建议;组织、协调各地各部门开展防汛抗旱防台风工作;指导督促各地各部门建立健全以行政首长负责制为核心的责任制、制定和实施各类预案方案、开展防汛检查并落实整改措施、及时报送相关信息和工作情况、做好灾后处置工作;组织各地各有关部门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实时共享监测预报预警调度信息;协调组织抢险力量开展应急抢险救援工作;组织防汛抗旱督察;完成国家防总和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市、县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各市、县和雄安新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和指挥本地防汛抗旱防台风工作,指挥长由市长、县(市、区)长和管委会主任担任。
乡镇(街道)根据当地情况明确承担防汛抗旱防台风工作的机构和人员。
(三)其他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有防汛抗旱任务的部门和单位根据需要设立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在本级或属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
二、预防和预警机制
气象、水利、自然资源、交通运输、应急管理等部门要按职责分工加强监测预报预警,按照“谁预警、谁叫应,谁主管、谁叫应,分级叫应、跨级提醒”原则,健全完善预警“叫应”机制,强化预警指向性,确保基层防汛责任人及时准确接到预警信息,被“叫应”责任人要及时反馈落实情况。市、县要强化预警“叫应”机制末端落实。
三、应急响应
按灾害类型,将应急响应分为防汛、抗旱、防台风三个类别。按严重程度和范围,每类应急响应行动由高到低依次为一、二、三、四级。其中,一、二级应急响应由指挥长签署命令,三级应急响应由常务副指挥长签署命令,四级应急响应由副指挥长(省防办主任)签署命令。
(一)一级应急响应。
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一级响应:
(1)1个河系预测或发生50年一遇以上特大洪水;
(2)2个及以上河系预测或发生20至50年(含50年)一遇大洪水;
(3)我省确定的4条必保堤防发生漫溢、决口等重大险情;
(4)预报国家级调度的蓄滞洪区有2个及以上需启用;
(5)大型水库或2座及以上中型水库可能发生漫坝、垮坝等重大险情;
(6)省自然资源厅同时发布2个及以上沿海市台风风暴潮红色警报,经会商研判,视情启动;
(7)2个及以上市发生特大干旱;
(8)2座及以上大中城市发生特大干旱;
(9)其他需启动响应的情况。
2.一级响应行动。
(1)省防指指挥长主持会商会议。
(2)省防指作出工作部署,指导、督促地方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根据预案转移危险地区人员,并迅速报告省委、省政府和国家防总。情况严重时,提请省委常委会会议、省政府常务会议听取汇报。省防指全体成员进驻省防指联合值守。
(3)视情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抗旱期或防台风期。
(4)按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需要分洪时,由省防指指挥长签署命令实施分洪。涉及水利部海河水利委员会(以下简称海委)和外省(区、市)管理的防洪工程,由省水利厅与有关方面协商,优化洪水调度。
(5)省防指视情成立抗洪抢险前线指挥部,立即派出专家组,并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
(6)省防指根据抗洪抢险或应急供水需要,及时向省政府报送解放军、武警部队及消防救援队伍支援请示,并做好协调工作。
(二)二级应急响应。
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二级响应:
(1)1个河系预测或发生20至50年(含50年)一遇大洪水;
(2)2个及以上河系预测或发生10至20年(含20年)一遇较大洪水;
(3)主要行洪河道堤防发生漫溢、决口等重大险情;
(4)预报国家级调度的蓄滞洪区之一需启用;
(5)大中型水库出现可能危及水库安全的严重险情或发生超校核水位情况;
(6)多座小型水库可能发生漫坝或垮坝;
(7)省气象台发布暴雨红色、台风红色预警信号,省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以下简称省气防指)启动重大气象灾害(暴雨)一级响应,经会商研判,视情启动;
(8)省自然资源厅同时发布2个及以上沿海市台风风暴潮橙色警报或海浪红色警报,经会商研判,视情启动;
(9)2个及以上市发生严重干旱或1个市发生特大干旱;
(10)1座大城市发生严重干旱或2座及以上中等城市发生特大干旱,经会商研判,视情启动;
(11)其他需启动响应的情况。
2.二级响应行动。
(1)省防指指挥长或常务副指挥长主持会商会议。
(2)省防指作出工作部署,指导地方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根据预案转移危险区人员,并迅速报告省委、省政府和国家防总。应急管理、气象、水利、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交通运输等防指成员进驻省防指联合值守,其他成员按要求进驻。及时通知铁路、交通运输、油气田、电力等有关单位做好防洪自保工作。
(3)视情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抗旱期或防台风期。
(4)按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等。需要分洪,且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市级行政区域时,由省防指指挥长或常务副指挥长签署命令实施分洪。涉及海委和外省(区、市)管理的防洪工程,由省水利厅与有关方面协商,优化洪水调度。
(5)省防指视情成立抗洪抢险前线指挥部,立即派出专家组,视情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
(6)省防指根据抗洪抢险或应急供水需要,及时向省政府报送解放军、武警及消防救援队伍支援请示,并做好协调工作。
(三)三级应急响应。
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三级响应:
(1)1个河系预测或发生10至20年(含20年)一遇较大洪水;
(2)2个及以上河系预测或发生5至10年(含10年)一遇一般洪水;
(3)2个及以上市启动三级或以上应急响应,经会商研判后,视情启动;
(4)预报2条及以上主要行洪河道控制站可能发生超警洪水或编号洪水,或2条及以上一般行洪河道出现可能危及堤防安全的险情;
(5)小型水库可能发生漫坝或垮坝,严重威胁周边城镇、下游重要基础设施、人员安全等;
(6)预报省级调度的蓄滞洪区之一需启用;
(7)省气象台发布暴雨橙色、台风橙色预警信号,省气防指启动重大气象灾害(暴雨)二级响应,或国家防总、海河防总启动三级应急响应,经会商研判,视情启动;
(8)省自然资源厅同时发布2个及以上沿海市台风风暴潮黄色警报或海浪橙色警报,经会商研判,视情启动;
(9)2个及以上市发生中度以上的干旱灾害或2座及以上大中城市发生中度干旱,经会商研判,视情启动;
(10)其他需启动响应的情况。
2.三级响应行动。
(1)省防指常务副指挥长或副指挥长主持会商会议。
(2)省防指或省防办加强工作指导,做好抢险救援各项准备,及时报告省委、省政府和国家防办。省防办及时派出专家组。
(3)按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等。需要分洪,且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市级行政区域时,由省防指指挥长或常务副指挥长签署命令实施分洪。涉及海委和外省(区、市)管理的防洪工程,由省水利厅与有关方面协商,优化洪水调度。
(4)应急管理、气象、水利、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消防救援等成员单位联络员进驻省防指联合值守,其他成员单位按要求进驻。
(四)四级应急响应。
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为四级响应:
(1)1个河系预测或发生5至10年(含10年)一遇一般洪水;
(2)2个及以上市启动四级或以上应急响应,经会商研判后,视情启动;
(3)小型水库发生可能危及水库安全的险情,可能威胁周边城镇、下游重要基础设施、人员安全等;
(4)预报主要行洪河道控制站可能发生超警洪水或编号洪水,或一般行洪河道出现可能危及堤防安全的险情;
(5)预报市级调度的蓄滞洪区之一需启用;
(6)省气象台发布暴雨黄色、台风黄色预警信号,省气防指启动重大气象灾害(暴雨)三级响应,或国家防总、海河防总启动四级应急响应,经会商研判,视情启动;
(7)省自然资源厅同时发布3个沿海市台风风暴潮蓝色警报或海浪黄色警报,经会商研判,视情启动;
(8)2个及以上市发生轻度干旱或2座及以上大中城市因旱影响正常供水,经会商研判,视情启动;
(9)其他需启动响应的情况。
2.四级响应行动。省防办主任或常务副主任主持会商会议,作出工作安排,加强对汛情、旱情、台风的监视。按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等。涉及海委和外省(区、市)管理的防洪工程,由省水利厅与有关方面协商,优化洪水调度。省防办及时报告指挥长和常务副指挥长,适时向成员单位和新闻媒体通报。
(五)市、县应急响应行动。相关市、县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参照省级行动,组织开展会商研判,具体安排部署防范工作,提前转移受洪水威胁人员,考虑极端情况,合理确定扩面转移规模,视情采取停工、停课、停产、停业、停运等措施。按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等,加强防守巡查,及时处置险情或组织抗旱工作。
(六)应急响应措施。
1.河道洪水。
(1)河道水位超警戒水位时,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组织队伍巡堤查险,必要时申请解放军、武警支援抢险。
(2)若启用蓄滞洪区,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运用建议和方案,报同级指挥长或常务副指挥长审批,必要时报同级政府决定。属地政府提前做好人员转移、分洪准备,接到命令立即执行。
2.山洪地质灾害。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山区县(市、区)根据预报预警,合理确定高风险区域和自救能力差的特殊人群,建立提前转移工作机制。
(1)当雨量达预警阈值时,由当地气象、水利、自然资源等部门向受威胁区域乡镇(街道)、村(社区)推送预报预警信息,县级及时组织乡村提前转移受威胁人员。
(2)突发暴雨或山体出现滑动趋势等险情时,乡镇(街道)、村(社区)要果断处置。必要时请求救援力量支援。
3.沥涝灾害。发生沥涝后,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调度水利、排涝设施统筹排涝;内涝易发城市由政府或城市防汛指挥机构组织单位、居民做好防涝自保,快速排涝,恢复生产生活秩序。
4.台风风暴潮灾害。气象、自然资源部门做好台风、风暴潮预报并报送相关单位。沿海地区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及成员单位负责人部署防御工作,及时发布台风警报与防御部署。
5.干旱灾害。按轻度、中度、严重、特大等4个等级响应。轻度旱情做好监测调度与节水;中度旱情加强研判,通报旱情,采取节水调水等措施;严重旱情加密会商,适时启动抗旱预案,督促落实抗旱职责;特大旱情优先保生活用水,必要时可宣布进入紧急抗旱期,落实应急调水等措施,动员社会力量支援。
6.供水危机。发生供水危机时,统一调度分配水源,落实应急限水、跨区域调水,强化节水与水质监测,尽快恢复供水,保障基本用水安全。
(七)信息报送、处理和发布。
1.省防指成员单位、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下同)及雄安新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按要求向省防指及时准确报告相关信息。防汛抗旱防台风信息实行分级上报,归口处理,同级共享。
2.一般性汛情、旱情、灾情等,报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处理。因险情、灾情较重,需上级帮助、指导处理的,及时向上一级指挥机构报告。造成人员伤亡的灾害事件,可越级报告。
3.信息发布应及时、准确、客观、全面。汛情、旱情由水利部门发布,灾情及防汛抗旱工作情况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审核和发布。
(八)指挥和调度。
1.进入汛期、旱期、台风影响期,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根据不同情况启动应急预案。各级防办及相关部门落实24小时值班制度,密切跟踪雨水情、险情、台风动向等,按职责分工做好指挥调度。
2.遭遇极端天气及气象、水文监测数据达到预警阈值、发生险情异动和险情不能准确判断时,县、乡、村提前转移受威胁人员,并优先转移老弱病残孕幼以及居住于靠山、临崖、河道两侧、低洼地带的人员。
(九)抢险救灾。抢险救援工作坚持以属地为主的原则,由灾害发生地政府负总责,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具体工作落实。省防指根据事态严重程度或当地防指的支援请求,统筹调度物资装备、队伍支援抢险救援,必要时向国家防总请求支援。当发生重大险情灾情时,视情成立现场抢险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调度抢险救援行动。
(十)安全防护和医疗救护。
1.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要重视抢险救灾人员的安全。抢险人员进入受威胁的现场前,要采取防护措施。
2.当地政府或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要做好群众的救援、转移和安置,保证基本生活。组织卫生健康部门加强疾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落实各项防病措施,对受伤人员进行紧急救护。
(十一)紧急管控与社会动员。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根据灾害的性质和危害程度,报经本级政府批准,对重点地区、部位实施紧急管控。必要时,可通过当地政府广泛调动社会力量有序参与应急突发事件的处置,依法征用、调用交通工具、物资等,投入抗洪抢险救灾。
(十二)响应调整及终止。
1.省防指根据灾害事件的发展趋势和对我省的影响情况,适时调整或终止应急响应。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根据预案和当地灾害情况决定调整或终止应急响应。
2.灾害危险消除后,县级政府组织开展灾后安全评估,有序组织人员返回,做好环境清理和卫生防疫等工作。
四、应急保障
(一)通信保障。
1.通信运营部门依法保障防汛抗旱信息畅通。突发事件发生后,通信管理部门要迅速调集力量抢修损坏的通信设施,调度应急通信设备,保证通信畅通。
2.县级以上政府加强防汛卫星电话等应急通信设施使用培训和维护管理,确保通信畅通。
(二)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保障。
1.对重点险工险段或易出险的工程设施,省防指相关成员单位提前组织编制工程应急处置预案;出现险情后,相关成员单位要派工程技术人员赶赴现场,研究优化除险方案。
2.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防洪工程管理单位及受洪水威胁的其他单位,要根据抢险急需储备必要的抢险机具、物资和救生器材。
(三)应急队伍保障。
1.应急管理部门统筹协调消防救援队伍和专业抢险队伍,依程序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参加抗洪抢险救灾。
2.县、乡、村根据需要设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并配备必要的器材和装备。
(四)供电保障。电力部门负责优先保证抗洪抢险、抢排沥涝、抗旱救灾等方面的供电需要和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
(五)交通运输保障。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优先保证抢险人员、救灾物资运输。负责调配群众安全转移所需车辆、船舶。
(六)医疗卫生保障。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灾区疾病防治的业务技术指导,视情组织卫生应急队伍或专家赴灾区进行防疫消毒、抢救伤员等工作。
(七)治安保障。公安机关依法做好灾区治安管理、交通秩序维护,依法查处扰乱抗灾救灾秩序、危害工程设施安全等违法犯罪行为。组织实施防汛抢险、分洪爆破时的警戒守护、交通管制以及受灾群众集中安置点等重点部位的安全保卫工作。
(八)物资保障。
1.省应急管理厅、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做好省级应急物资保障工作。
2.省级防汛物资优先用于重要河流、重要防洪设施的抗洪抢险救灾需要。省级防汛物资的调用由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向省防办提出申请,申请内容包括调用物资品名、用途、数量、运往地点、时间要求、交接方式等。
3.调用省级防汛物资所发生的商品价款、调运费用和已消耗的物料费用,由申请调用单位负担。申请调用单位与省级防汛物资管理单位结算。
(九)资金保障。防汛抗旱防台风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匹配的原则分级负担。各级财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将防汛抗旱防台风支出按程序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五、善后工作
(一)受灾群众救助。发生重大灾情时,灾区政府负责灾害救助的组织、协调和指挥工作。
(二)防汛抢险物料补充。针对防汛抢险物料消耗情况,按分级筹措和常规防汛要求,及时补充到位。
(三)水毁工程修复。对影响防洪安全的水毁工程,要尽快修复,力争在下次洪水到来前恢复主体功能;遭到毁坏的交通、电力、通信、水文以及防汛专用通信设施,要尽快组织修复,恢复功能。
(四)蓄滞洪区运用补偿。蓄滞洪区分洪运用后,按照《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进行补偿。
(五)灾后重建。原则上按原标准恢复,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可提高标准重建。
(六)工作评价与灾害评估。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办公室组织各部门对防汛抗旱防台风工作进行分析和评估,总结经验,查找问题,改进工作。遇重特大水旱灾害,按规定开展调查评估。
六、附则
(一)预案管理。本预案由省防办负责管理,并负责对预案进行培训、演练、评估,视情及时组织修订。各市及雄安新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根据本预案制定相关应急预案,省防指各成员单位组织编制与本预案相配套的部门应急预案,汛前报省防办备案。
(二)奖励与责任追究。对防汛抢险、抗旱和防台风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由省防指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及时予以褒奖。对防汛抗旱防台风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法依规依纪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预案解释。本预案由省防办负责解释。
(四)实施时间。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24年7月19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河北省防汛抗旱防台风应急预案》(冀政办字〔2024〕48号)同时废止。
附件:1.省防指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2.预报预警信息和预警行动
附件1
省防指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省军区战备建设局:协调驻军部队、组织民兵参加抢险救援。协助维护抢险救灾秩序,转移人员。参与重要工程和重大险情抢险。
武警河北总队:组织武警部队抢险救援。协助维护抢险救灾秩序,转移人员。参与重要工程和重大险情抢险。
省委宣传部: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做好宣传报道和重要时段的提示提醒;指导地方和相关部门做好新闻发布。
省委网信办:协同做好网上舆情收集、分析、研判、上报等工作。指导属地、涉事部门做好应对处置工作。及时组织网络媒体澄清谣言,做好网上舆情调控管控。
省发展改革委:指导全省防汛抗旱有关规划编制。负责防灾减灾救灾重要基础设施、重点工程除险加固建设项目的资金安排。组织编制重特大灾害的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协调有关重大问题。统筹协调煤、电、油、气及交通运输保障工作并组织应对有关重大突发性事件,提出安排应急物资储备和动用的建议。负责灾区市场物价监测和管理。监督、指导沿海地区重要企业和重点建设工程防台风保安工作。
省教育厅:组织开展防汛抗旱防台风教育进课堂以及防灾减灾知识的普及教育。指导开展师生逃生演练和自救互救训练。组织转移和安置受灾学校的师生。适时组织学校复课或设立临时教室。协调、协助做好校舍恢复重建。协助做好学校应急避难场所建设。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协调工业应急产品生产保障。组织保障灾区应急无线通信所需频率的安全使用。指导工业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和民爆行业次生灾害应急处置、抢险救灾和恢复重建。
省公安厅:负责维护灾区社会治安,依法打击造谣惑众和盗窃、哄抢防汛抗旱防台风物资以及破坏防汛抗旱、海堤工程设施等违法犯罪行为。做好要害部门和重要目标安全保卫工作。负责灾区及周边道路交通管控、疏导,维护抗洪抢险周边秩序。负责遇难人员的身份认定。指导相关部门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参与受灾群众撤离、转移安置。
省财政厅:统筹协调水毁工程、抢险队伍、物资设备、防灾减灾救灾等需省级财政负担资金。
省自然资源厅:组织地质灾害的调查、监测、预报、预警。组织、指导开展地质灾害风险隐患早期识别,指导地质灾害工程治理。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技术支撑。组织发布海洋灾害预报预警。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指导城市排水防涝。组织沿海城市检查重点部位的防台风、防风暴潮工作。组织开展常态化防汛风险隐患排查整治。指导灾区供气、供暖和城市公共供水等设施设备保护和抢修。指导城乡住房灾后恢复重建。组织开展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应急评估。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抢险救灾和防疫人员、物资及转移灾民所需道路运输运力的协调和保障。组织、协调公路设施防洪安全和受灾损毁的地方铁路抢修,做好公路(桥梁)等在建工程、地方铁路安全度汛工作,在紧急情况下督促项目业主(建设单位)清除碍洪设施。组织开展常态化防汛风险隐患排查整治。组织协调有关部门修复被损毁公路(桥梁)、港口等设施。组织、指导港口防台风。
省水利厅:负责水旱灾害防御,组织指导水旱防治体系建设,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编制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开展水情旱情监测预警预报、水工程调度、日常检查、宣传教育、水旱灾害防治工程建设等,负责发布水情旱情,提出蓄滞洪区运用建议。组织开展常态化防汛风险隐患排查整治。组织、指导山洪灾害防治,及时发布预警信息。督促、指导地方做好河道、洼淀、蓄滞洪区等范围内清障工作。负责蓄滞洪区安全建设、安全管理、运用补偿等工作。承担防汛抗旱抢险技术支撑和台风防御期间重要水工程调度。组织指导水工程管理单位,在汛期对河道、水库(水电站)、闸坝等按照规定对水工程进行巡查抢护,并及时向防汛抗旱指挥部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省农业农村厅:收集、反映、上报农业旱、涝灾情信息。指导农业生产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推广应用旱作农业综合技术。组织开展常态化防汛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做好农业生产救灾资金的分配、使用和管理。负责种子等恢复农业生产所需物资的储备、调剂和管理。组织海上作业渔船回港避风。
省商务厅:负责灾区生活必需品的市场运行和商品供求状况监测,协调商务系统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
省文化和旅游厅:指导地方做好旅游景区安全度汛。组织开展常态化防汛风险隐患排查整治。编制省级防汛应急处置预案,指导各地和旅游景区编制防汛应急处置预案,督促开展应急演练。联合相关部门发布灾害天气及安全预警信息。配合景区主管部门指导旅游景区及时修复被损毁的基础设施。
省卫生健康委:组织调度全省医疗卫生力量参与应急救援。负责灾区伤病员医疗救治,实施疫情监测,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疫情发生和蔓延。组织心理卫生专家开展心理咨询救助。负责卫生应急队伍业务培训、演练和调动。
省应急管理厅:综合指导协调各级各相关部门做好洪涝干旱台风灾害防治。负责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和救援装备配备,统筹防汛物资储备和救灾物资调运。组织开展常态化防汛风险隐患排查整治。监督指导协调汛期安全生产工作,对矿山、尾矿库安全度汛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协调重大水旱灾害抢险和应急救援和台风防御。指导协助地方组织抢险救援队伍、调运抢险物资,组织险情巡查、应急处置,转移安置受洪水威胁人员,救援被洪水围困人员。负责灾害调查统计评估和灾害救助。依法统一发布灾情信息。
省广播电视局:指导全省广播电视系统开展新闻宣传报道,及时、准确、无偿向公众播发预报预警信息。指导做好灾区广播电视系统设施的抢修、恢复。
省气象局:负责天气气候监测和预测预报预警,对影响汛情、旱情的天气形势进行监测、分析和预测。对重要天气形势和灾害性天气作出滚动预报,并向省防指及有关成员单位提供气象信息。
省地震局:为震后重要水利枢纽存在隐患提供地震安全性评估和抗震设防要求确定服务。
省通信管理局:负责指导协调各通信企业做好公共通信设施防洪和抢险救灾通信保障。组织协调通信运营商,做好重大灾害性天气预警信息的全网发布。组织协调各通信运营单位,维护抢修损毁通信设施。组织协调灾后通信设施恢复重建。
河北海事局:组织开展辖区内海上运输和作业船舶的防台风工作,搜救涉险船舶人员。
省消防救援总队:组织指挥消防救援力量开展抢险救援。对接外省消防救援力量参与抢险救援。协助维护抢险救灾秩序,转移人员。参与重要工程和重大险情抢险。
河北消防救援机动总队:组织指挥消防救援机动力量执行抢险救援。科学配置和布防消防救援机动力量,协助维护抢险救灾秩序,转移人员。参与重要工程和重大险情抢险。
中国铁路北京局集团有限公司石家庄铁路办事处:协调各铁路单位做好防洪工作,督促落实抢修受灾损毁铁路等工作。协调做好救灾人员、物资及受灾群众和伤病员紧急转移的铁路运输。
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负责所辖输变电设施安全运行。保障重要防洪工程电力和灾区用电需求。组织修复被损毁电力设施和调度系统。负责灾后电力设施恢复重建。
河北机场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监督检查所辖民用机场及设施防洪安全。组织修复被损毁机场设施。负责救灾人员、物资航空运输保障工作。
中国南水北调集团中线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做好南水北调中线干线河北境内工程安全度汛工作。负责对接北京、天津分公司,做好跨区域防汛协同。
中国安能集团第一工程局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负责组织所属公司实施抗洪抢险和抗旱救灾。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组织所属公司做好全省指挥调度通信保障,维护抢修水毁通信设施。及时、准确、无偿向公众播发预报预警信息。
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组织、协调通信基站基础设施的正常运行,协助通信运营商保障指挥、抢险救援、防洪调度的通信畅通。
河北水利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组织专家为全省防汛调度、险情处置提供技术支持;组织抢险队伍,承担全省防汛抢险等工作。
附件2
预报预警信息和预警行动
一、预报预警信息
(一)气象水文海洋信息。气象、水利、自然资源等部门要组织联合监测会商、预报预警和评估,及时报本级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预报发生严重灾害时,相关部门要提早发布预警信息,通知有关区域做好准备。强降雨期间,气象、水利、自然资源部门应加密监测预报预警频次,及时向防汛指挥机构报送雨水情及山洪、地质灾害等信息,向受威胁区域政府或村(社区)推送预报预警信息。河道发生洪水时,水利部门要加密测验时段,必要时设立临时测点或进行巡测,雨水情1小时内报告省防指,重要站点的水情30分钟内报告省防指。
(二)工程信息。
1.河道工程信息。出现警戒水位以上洪水时,地方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组织堤防、闸涵、泵站等涉河建筑物的管理单位,动员社会力量加强工程监测巡查,并报送上级工程管理部门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市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每日要向省防指报告工程出险情况和防守情况,重要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30分钟内电话、40分钟内书面报告省防指。
当堤防、闸涵泵站、南水北调工程等建筑物出现险情或遭遇超标准洪水袭击,以及可能决口时,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迅速组织抢险,并及时向可能淹没的有关区域预警,向上级主管部门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准确报告出险部位、险情种类、抢护方案以及处理险情的责任人和除险情况。各市、雄安新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接报后要立即报告同级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和省防指。
2.水库工程信息。水库水位超过汛限水位时,水库管理单位按照洪水调度运用计划调度,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必要时,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向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
水库出现险情时,水库管理单位要迅速处置并向下游预警,同时向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出险部位、险情种类、抢护方案以及处理险情的责任人和除险情况。发生重大险情时,防汛抗旱指挥机构30分钟内电话、40分钟内书面逐级报送省防指。
水库遭遇超标准洪水或可能溃坝时,水库管理部门立即向淹没范围发出预警,并报相关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三)洪涝灾情信息。主要包括时间、地点、范围、受灾人口以及各项损失。
洪涝灾情发生后,应急管理部门掌握受灾情况,一般性灾情2小时内报同级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重大灾情30分钟内电话、40分钟内书面报告省防指,并跟踪核实。
人员伤亡、重大险情及影响范围、处置措施等关键信息,必须严格按照国家防总规定和灾害统计报告制度报送。
(四)旱情信息。主要包括时间、地点、程度、受旱范围、影响人口以及造成的影响。
相关成员单位根据职责,掌握雨水情、墒情、蓄水和供水等情况,加强旱情监测,按规定上报旱情信息。
二、预防预警行动
(一)河道洪水预警。当水库泄洪或主要行洪河道出现涨水时,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做好洪水预报工作,及时向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有关部门报告水位、流量的实测情况和洪水走势。需通报上下游汛情的,按照水文部门的规范程序执行。
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权限向社会发布洪水标准和洪水信息。
水文部门要跟踪分析河道洪水的发展趋势,及时滚动预报最新水情,为抗洪救灾提供基本依据。
(二)山洪地质灾害预警。山洪灾害防治区、地质灾害危险区要根据灾害的成因和特点,采取预防和避险措施。水利、自然资源、气象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信息共享,提高预报水平,及时发布预报警报。
山洪灾害防治区,水利部门编制山洪灾害防御预案,绘制区域内山洪灾害风险图,确定山洪灾害的地点及范围;对地质灾害危险区,自然资源部门编制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确定区域内地质灾害隐患点和位置。县、乡政府和村组织制定群众避险转移方案并开展演练,遇有紧急情况立即组织群众转移。
山洪灾害防治区、地质灾害危险区,县、乡政府要建立专业监测与群测群防相结合的监测体系,落实观测预警措施和转移避险责任,发放明白卡。每个乡、村和相关单位都要配备预警设备设施,配足配强信号发送员。降雨期间要加密观测,加强巡逻。一旦发现危险征兆,立即向周边群众发出警报,做好转移群众准备,并报告有关部门,必要时立即组织转移。
(三)沥涝灾害预警。预报出现较大降雨时,气象、水利、农业农村、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按职责分工,确定预警区域、级别并发布预警,做好防涝和排涝的准备。必要时,通知低洼地区转移。
(四)台风风暴潮灾害预警。各级气象部门要密切监视台风动向,向同级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及时报告台风(含热带风暴、热带低压)中心位置、强度、移动方向和速度等信息。可能遭遇台风袭击的地方,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加强值班,跟踪台风动向,及时发布信息。沿海地区做好防台风工作,加强对建设工地、户外广告牌等公用设施的检查、加固,组织船只回港避风和盐业、养殖等近海作业人员撤离上岸。
(五)蓄滞洪区预警。蓄滞洪区所在地县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要组织水利等部门拟定人员安全转移方案,报所在地政府审批。蓄滞洪区启用时,当地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要迅速启动预警系统,按方案实施转移并上报。
(六)干旱灾害预警。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旱情监测网络,预测干旱发展趋势,提出相应对策。及时发出预警,采取防范措施。
(七)供水危机预警。出现供水危机时,由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或有关部门发布预警,通知做好应急用水的储备,有关部门做好应急供水的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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